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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延长期限是否有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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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08:59:4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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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几年前的批文或材料作为现在的征收依据,合法吗?空了几年都没开始拆,冷不丁的说拆就拆,房屋的拆迁期限是可以延长的吗?基于这个原因,可以推测北京在明拆迁律师哪位好的市场反馈会越来越好,也正是其能够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在明律师来详细为您说说。

首先,关于房屋拆迁期限是否能延长的问题:

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确定的法律条款规定审批文件有效时间是否能够申请延期,而从保护耕地的角度来考量的话,在获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没有实施征地或是用地的,批文效力不能申请延期,且批准文件一律失效。

所以说,房屋拆迁期限一般是不能延长的。具体说来,房屋的拆迁期限一般是两年的时效。这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有明确提出。即: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从该规定可以明确:一般征地批文的时效是两年。超过两年未对土地房屋进行征收的,相关征地依据自动失效。

所以,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两年,是个时效限制。法律上对两年期限保护规定是考虑到在征收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客观因素会影响征拆项目的进程。比如说地方财政暂时不能支撑征拆项目的启动;或者地方政策基于重要缘由而有所变动等等。但即使是考虑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个时效保护目前规定的也只能是两年,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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