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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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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8:06:4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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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1〕2号)精神,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支撑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落实。



  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此文主动公开)





  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供需有效衔接、资源优化配置、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加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4年底,全市信用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信用应用创新场景和产品持续丰富,信用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成效进一步凸显,城市信用监测排名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政策制度体系。编印《运城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运城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4年版)》,推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等市有关单位)

  (二)提升信用数据质量。一是提高“双公示”工作质量,依托信用运城平台,严格执行“双公示”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公示的情形外)7个工作日内归集平台的工作要求,持续对“双公示”的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实行逐月考评排名通报工作机制,并纳入年终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及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核评价指标。加强对“双公示”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对省平台每周反馈我市的不合规信息数据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纠错覆盖。二是持续归集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5类行政管理信息,上报信息合规率达到100%。三是持续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将重错码率控制在全国地级城市平均值(2023年平均值为0.01%)以下。四是建立医师、护士、教师、律师等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库。五是完善全市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会计事务所等法人主体信息库,并建立常态化更新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农业农村局、市审批局等具有“双公示”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职能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一是优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治理功能,建立覆盖信息归集、治理、分析、共享、应用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监控和数据治理体系。二是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系统对接,实现统一身份认证。三是推动信用查询嵌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审批)的办事流程当中,落实“逢办必查”工作机制。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过程中积极应用信用报告,认真执行《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运信用办〔2022〕23号),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领域管理服务中自助查询和打印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四)发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依托山西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运城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主动融入全国融资信用一体化服务网络。推动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域内金融机构服务功能融合,梳理各类金融惠企政策、专项金融服务与平台有效衔接。鼓励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各银行开展联合建模、创新信用融资服务产品,努力实现全流程放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运城监管分局、人行运城市分行)

  (五)强化特定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持续归集企业纳税、不动产、水、电、气、科技研发信用信息,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企业水费、电费信息条数与城市企业数比值均≥1,企业纳税信息条数与城市企业数比值≥0.5,企业燃气费、不动产、科技研发信息条数与城市企业数比值均≥0.001。拓展社保、知识产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本项城市企业数不含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能源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市城市管理局(供水、供气公司)、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六)持续推广信用承诺制度。一是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信用承诺和承诺履行信息的应用,对作出信用承诺的守信主体实施减材料、减时限以及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政策。二是完善信用承诺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机制,加大承诺履行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归集力度。信用承诺履约信息平台归集条数占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总量的比值>0.5。三是加强和创新信用承诺应用,促进信用承诺制在优化审批服务、提升监管效能、助力惠民便企、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出一批信用承诺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七)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类分级监管。一是深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支撑。域内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优级”的企业数量占企业总量的比值≥10%,“中级及以下”的企业数量占企业总量的比值<2%。二是按照《山西省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晋发改信用发〔2023〕27号)要求,在水利、知识产权保护、消防安全、医疗卫生、价格、统计、税收、进出口、节能、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需向国家系统提供印证资料)的领域要达到20个以上。三是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信用监管,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运城海关、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审批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八)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制度。按照国家、省、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一是推进联合惩戒插件嵌入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业务审批系统,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提示、自动反馈等动态协同。二是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核查、名单比对、惩戒措施推送、警示提醒、惩戒案例反馈等功能,提升惩戒工作规范化、协同化、智能化水平。三是落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依托平台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失信惩戒精准高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九)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探索实行信用修复与行政处罚“两书同达”。在市场监管领域试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主动告知失信主体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内容,引导和帮助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晋发改信用发〔2024〕28号)文件精神,实现“信用中国(山西运城)”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各自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数据共享,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增加守信激励和减少严重失信名单总量。税务部门要积极增加守信激励信用主体总量,近12个月A级纳税人占全市法人企业比例要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以上(2023年西部地区平均水平7.5%);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条件审查,审慎纳入新增严重失信名单,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对届满最低公示期限且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各纳入部门要主动督促指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严重失信名单退出占比,降低严重失信主体存量占比。(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等依法认定严重失信名单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一是建立各级政府违约失信投诉处理闭环机制,打通投诉渠道,完善防范和化解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二是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持续深化工程、社保、医疗等多领域的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降低我市严重失信主体数量。三是编写《运城市公务员信用知识读本》,向全市公务员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政务诚信相关要求。四是市发改、工信、市场监管、住建、水务、法院等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于10月底前对本单位公职人员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后要及时编发新闻稿在多媒体进行宣传,印证资料报送市信用办。五是各级党校要把政务诚信内容纳入干部能力提升培训范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全面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一是组织举办《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4年版)》业务培训会,使信用工作人员掌握领会考评内容及评分规则,督促涉及监测指标失分的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补齐短板,在政策、数据、业务指导等方面发力,推动我市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全面提升。二是加强县级市信用监测工作,指导河津市、永济市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确保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指标考评始终处于全省前列。三是开展试点示范建设,鼓励支持各县(市、区)结合自身特色和工作重点,开展各类信用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创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以褒扬诚信为引导,推进信用宣传教育。持续深入推进“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加强青少年、企业家、重点职业群体的诚信教育。围绕“3·15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质量月”、全国消防日、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活动。通过“信用运城”网站等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经常性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解读分析联合惩戒案例。每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诚信宣传次数全年要达到20次以上,市有关单位要达到3次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人行运城市分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本区域、本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对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二)优化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考核和跟踪督导,对工作进展慢、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进行通报,限期整改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调度,及时高效推动工作任务落地,解决相关问题,对于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成效及时进行总结、宣传。

  (三)加大资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实际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信用示范区创建、重点领域信用创新场景、诚信宣传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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