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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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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3 09:58: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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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期)

  近期,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涉及我县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俊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稷王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俊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1日的稷王蜜枣,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西俊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蜜枣80箱,共计288公斤,货值 1728元,已全部销售给安徽客户。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人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时,没有充分搅拌,致使该批次蜜枣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最大限量。

  整改措施:1、对该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清查;2、对该批次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召回;3、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培训,增强责任心,熟练操作技能。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俊峰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28元;

  2.罚款25000元。

  二、稷山县怡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怡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0日的金丝蜜枣,经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怡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蜜枣30箱,共计187.5公斤,货值1050元,已全部销售给南昌客户。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人生产中操作失误,生产小号蜜枣时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量按大号蜜枣的量添加,导致该批次小号蜜枣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最大限量。

  整改措施:1、对该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清查;2、对该批次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召回;3、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培训,增强责任心,熟练操作技能。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怡康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

  2.罚款25000元。

  三、茂全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茂全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茄子,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茂全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茄子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茄子共购进77千克,销售总额为154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茂全蔬菜批发部在购进该批次茄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菜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3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茂全蔬菜批发部在经营过程中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和票据,证明了这批茄子的来源。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茄子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结果,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相关知识;

  2.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完善进货查验。

  四、稷山县西社彩虹家家乐自选商场销售的青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西社彩虹家家乐自选商场销售的青椒、辣椒,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西社彩虹家家乐自选商场销售的青椒、辣椒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青椒、辣椒共购进43.6千克,销售总额为243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西社彩虹家家乐自选商场在购进该批次青椒、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菜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西社彩虹家家乐自选商场在经营过程中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和票据,证明了该批青椒、辣椒的来源。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青椒、辣椒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结果,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五、李永伟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茄子、直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李永伟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茄子、直椒,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永伟蔬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茄子、直椒共购进152.5千克,销售总额为457.5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李永伟蔬菜批发部在购进该批次茄子、直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菜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李永伟蔬菜批发部未索取进货票据及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茄子、直椒农药残留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结合自由裁量结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457.5 元;

  2.罚款3000元。

  六、稷山县稷峰全惠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全惠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 ,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全惠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10千克,销售总额为35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稷峰全惠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螺丝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菜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全惠蔬菜店未索取进货票据及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无法证明进货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农药残留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结合自由裁量结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3.罚款2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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