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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旅游景区、景区内及周边停车场、住宿、餐饮、零售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打击旅游及相关行业价格违法行为,优化旅游市场环境,现对全县各旅游景区、景区内及周边停车场、住宿、餐饮、零售业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各旅游景区、景区内及周边停车场、住宿、餐饮、零售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价外加价。
一、各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不得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要严格执行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及家属、革命伤残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军队离退休人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等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
二、各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景区内经营户的管理,及时处理旅游消费纠纷,并将此提醒告诫书传达至每一户经营主体知晓。
三、各宾馆、酒店、民宿客房等要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如,房价X元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客房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客房价格;重大节假日期间,不得以缩短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高客房价格。
四、各餐饮门店不得采用“时价”“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等手段,模糊表述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以标价签、点菜单或其他点菜工具标示的价格不得出现“两套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必须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消费信息结算清单;严禁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重大节假日期间,不得违背普遍交易认知,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借机大幅减少饭菜分量或提高普通菜品价格;销售当地特色菜品,不得谎称食材“正宗”“原产地”等与价格有关的信息,质价不符,欺诈消费者。
五、各零售商店严禁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低标高结、虚假折扣等欺诈消费者;销售旅游特色商品时,标明的原价、厂商指导价等价格信息要真实准确,不得谎称“正宗”“原产地”等与价格有关的信息,质价不符,欺诈消费者。
全县各旅游景区、景区内及周边停车场、住宿、餐饮、零售业经营者要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若发现在经过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请广大游客和社会各界对旅游市场相关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