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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拆迁律师:征地拆迁补偿和户口有关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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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2 12:48:1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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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也就是说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即便在房屋中居住或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农村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常见分配方案一般如下种:

(一)将土地补偿费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

(二)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其余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全部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决定了是否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而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户口是重要因素之一。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对于征地补偿与户口的关系应当区分户口的类型而定,对于农村户口而言,其征地补偿显然是也户口有一定的关系的,但对于城镇户口而言,其拆迁的房产类型为商品房,所以是与户口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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