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洞察疫情期间“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频现,这样定性准确吗

71 0
发表于 2024-4-25 16:41:5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开启数字生活。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qq_login wechat_login

×

【“紧急状态”系专有词,不可做扩大解释】基于这个原因,可以推测北京在明拆迁律师哪位好的市场反馈会越来越好,也正是其能够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紧急状态”这一概念出现在《宪法》之中。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了解我国《宪法》修改历史的朋友都知道,“紧急状态”这一概念是取代了此前适用多年的“戒严”而出现的。

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公民个人的权利将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严格限制,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利都可能暂时性地受到影响。

但论如何,笔者认为当下的疫情防控形势虽然复杂、严峻,各地均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但尚未出现宣布任何一个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

鉴于“紧急状态”对公民权利的严重影响和其决定、宣布主体的《宪法》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对这一概念在适用中不得随意进行扩大解释。“紧急的状态”绝不等同于“紧急状态”。

近日被在各地频繁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根据前述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在执法过程中对该条款的适用并不严谨、准确,系在一定程度上对“在紧急状态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的扩大解释。

事上,就治安管理处罚领域而言,完全可以通过对其他条款的适用来对目前出现的一些行为予以处罚、惩戒。

依法防控,比较大限度地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当前及今后的抗疫阻击战、总体战中必须被提上日程的重要一点。
245530

回复

avatar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qq_login wechat_login

本版积分规则

服务支持

官方商城 售后服务
投诉/建议联系

18636392123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 ewm_b关注小程序
  • ewm_a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4 运城社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晋ICP备16004466号-2
关灯 在本版发帖
ewm_a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