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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不把握机会,再好的律师也没辙!信息公开,你还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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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不把握机会,再好的律师也没辙!信息公开,你还觉得所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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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4-29 18: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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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纠纷案件特点,决定了申请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也就是说
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
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1.争取满意补偿,需要同时推进多项代理工作
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将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查看大家提供的材料,仔细分析案情。
征收目的要合法,征收对象要合理,征收程序要合规……征收方存在的瑕疵与之处也许不只一项。所以,靠简单地几份律师函、一场诉讼,并不能帮助被征收人现诉求。
代理征收纠纷案件,需要律师根据经验和案件进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法律措施、推进多项代理工作。许多案件,并不是靠赢得胜诉替被征收人争取满意补偿的,而是通过一系列代理工作,搭建起沟通协商平台,比较终获得令各方都满意的结果。
2.申请信息公开,可以稳固被征收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比较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如果征收方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公告等职责,被征收人就法得知征收信息,也不便于证明自己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加之践中,不少被征收人选择委托律师时,征收项目进程已到后期,极易错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使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变得更加困难。
而申请信息公开,则有望帮助被征收人化解上述尴尬局面,在诉讼中主张以部门作出的答复、决定等,作为确定起诉期限和被征收人与行政行为间存在利害关系的重要依据。
【把握机会、行使权利,才能维护好自身权益】
现在,你还认为申请信息公开所谓吗遇到征收纠纷,每一项法定救济权利,大家都应牢牢地把握住行使它们的机会。同时,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有些问题也值得广大被征收人留意。
特别是新版《信息公开条例》于今年5月施行后,相较于原《条例》作出多处修改,种种新规也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顺利、有效地获取信息。
1.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新版《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同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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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
乡(镇)人民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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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
信息公开工作的总原则已经得到确立,类似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等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行政机关均应自觉贯彻政务公开的要求主动公开。
上述原则将减少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环节,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广大被征收人获取信息的过程,疑将更加顺畅、便捷。
2.设置补正程序
新版《条例》增加设置了申请内容补正程序。其第十条规定,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在以往的践中,曾出现被征收人满怀希望地寄出申请书,却遇到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不予公开的情况,并且这种情况还会在一次申请中反复出现。
新版《条例》增加的补正程序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细致的要求,如果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指导申请人补正,而不能简单作出不予公开或是法提供等答复。
关于补正程序,广大被征收人也要注意,如果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则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期限延长为20个工作日
《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比较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相较于原《条例》中规定的15个工作日,这一规定也给广大被征收人提了个醒。答复期限的延长势必会导致案件代理进程推动放缓。所以,发现征收中的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或是感到补偿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4.申请次数不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法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目前,什么情况属于“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我们仍不得而知。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仍然需要大家在践中探索、尝试。
但可以明确的是,盲目、大量申请信息公开是不可取的。我们希望被征收人的申请都能够富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必要时可专门针对信息公开环节委托律师,而不是自己凭感觉去直接申请。
比较后,在明拆迁律师想告诉广大被征收人,每一起征收纠纷案件的情况都较为复杂,被征收人在与个别不法征收方打交道的过程中,将面临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申请信息公开,既是被征收人的重要法定权利,也是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帮助被征收人争取权益的好帮手。律师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只靠个人的力量孤身前进并不现,还需要大家对行使法定救济权利有必要的认识、对律师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如果大家对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够重视,再秀的律师也法顺畅完成代理工作。在明律师愿在广大被征收人的理解与配合下,竭尽所能发挥专业技能和践经验,为大家提供质的法律服务,帮助大家争取合理、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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