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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拆迁人是否有权自主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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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9 18:15:1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是赋予了被拆迁人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力的。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有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甚至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将结合的补偿方式。论选择怎样的补偿方式,只要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房屋征收部门就没有理由拒绝。

论通过何种方式,拆迁方都权干涉这一权利的行使。

拆迁中权利受侵犯,尽咨询律师,在拆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征收方往往会做出一些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当事益的行为。面对这些行为,被拆迁人不应当逆来顺受,而是应该积极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遇到拆迁方的不合理行为时,要尽咨询拆迁律师,必要时聘请律师与自己一道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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