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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你要知道的征收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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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拆迁中你要知道的征收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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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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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8 16: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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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循的法定征收程序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
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
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即县级以上政府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告知其所有的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已被国家征收。从这个程序阶段开始,征收程序呈开放性,准许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权介入征收程序。
征收公告有以下几项内容:
1征收公告主体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政府、乡镇政府不是公告主体。
2征收公告内容是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前述列举的内容是法定公告的内容,公告机关必须全部予以公告。
3征收公告地点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地点不是一个特定的地点,一般来说指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在地和村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及公布实施
1方案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过程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权参与方案的制定过程。
2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乡(镇)、村一般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地和村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
3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里的“听取意见”一般仅是一个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民意单向的收集过程,如果要认定其是一个听证程序,还需要相关法规规章予以明确规定。
4上报批准。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听取的被征收方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减轻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生产、生活的影响,有关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是至关重要的两个文件,这关系到被拆人的房子应不应该拆,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话合理补偿是怎样的。如果征收方不公布征收相关文件,口头方面给出的征收补偿非常不合理,那么一定不能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哪怕是遭到征收方的威逼利诱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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