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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拆迁中你要知道的征收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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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8 16:39: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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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循的法定征收程序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即县级以上政府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告知其所有的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已被国家征收。从这个程序阶段开始,征收程序呈开放性,准许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权介入征收程序。

征收公告有以下几项内容:

1征收公告主体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政府、乡镇政府不是公告主体。

2征收公告内容是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前述列举的内容是法定公告的内容,公告机关必须全部予以公告。

3征收公告地点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地点不是一个特定的地点,一般来说指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在地和村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及公布实施

1方案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过程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权参与方案的制定过程。

2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乡(镇)、村一般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地和村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

3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里的“听取意见”一般仅是一个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民意单向的收集过程,如果要认定其是一个听证程序,还需要相关法规规章予以明确规定。

4上报批准。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听取的被征收方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减轻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生产、生活的影响,有关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是至关重要的两个文件,这关系到被拆人的房子应不应该拆,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话合理补偿是怎样的。如果征收方不公布征收相关文件,口头方面给出的征收补偿非常不合理,那么一定不能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哪怕是遭到征收方的威逼利诱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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