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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关于:阻止拆迁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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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08:52: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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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于跃从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的发展前景来看,未来会一直带来积极的影响。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首先来了解一下妨害公务罪的法律概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主观上看本罪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时,才能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虽是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所执行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在职务范围内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当执行的活动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和群众利益时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分析】

吴先生在自家村庄拥有房屋6间,5月区拟将吴先生所在村征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区没有进行征地公告、听证等程序,只是派工作人员进行测量,单方面就确定了补偿款,在吴先生没有签约协议的情况下,区就已经将补偿款打到村委会的账户上。同年8月,区口头通知吴先生限期在8月15日前搬离,否则将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工作。吴先生当即认为区行为,表示拒绝办理。谁料8月17日,区、、公证处及工程队的50余人来到了吴先生家,开动推土机就准备强拆。吴先生情急之下,爬上推土机,将司机踢下了工作台,开着推土机冲向人群,造成1人重伤、6人轻伤。

随即控制了吴先生,当晚便以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正式批捕。10月21日,法院一审判决罪成立有期徒刑3年,吴先生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1日,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在吴先生被拘留后的第二天,吴先生的房屋被强拆。

本案中,庭审集中在吴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依法执行公务。辩护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拆除行为只能由法院执行。区在没有法律权限的情况下强拆属于行为,不是妨害公务罪所要求的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法院比较终并未采纳此意见。

在明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维权行为务必要理性且依法进行。当面对拆迁方行为时,很多被拆迁人下意识会选择自力维权,但因不懂法律,往往弄巧成拙,从受害人变成被告。当遇到拆迁方程序时,请及时聘请拆迁补偿律师进行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暴力对抗来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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