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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建筑被强拆,有行政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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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常识建筑被强拆,有行政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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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5-9 12: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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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一问题的探讨仅限于涉案房屋系违建这一事认定争议的前提下。若涉案房屋仅仅是证建筑、自建房且并未经过依法调查认定,其在遭强拆后能否获取赔偿则需要首先对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进行查明。据
2023年拆迁房补偿明细表
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其发展还会处于很好的态势。
一旦经审查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即使是证房屋也是能够获取“全面赔偿”的。这就与本文所关注的“建筑被拆除”的问题关了。
要点一:行政赔偿只赔合法权益损失
比较高人民法院在(2022)比较高法行申6631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赔偿法》第二条首款规定:“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据此,行政赔偿必须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若被强制拆除的房屋系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建,当事人对其并不享有“合法权益”,故其自然法主张行政赔偿。
故此,当事人需要关注的是在自己的违建被拆除后所能主张的“合法权益受损”究竟在哪里。一般而言,这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建筑材料价值的损失和室内物品的损失。
要点二:建筑材料损失能否赔偿需区分情况而定
一般认为,当事人对建造违建所用的建筑材料享有合法财产权利,其有权主张这部分损失的赔偿。
但根据比较高法的相关裁判观点,建筑材料损失能否主张仍需区分情况确定:
其一,若当事人因不易拆除、价值不大、拆除成本较高等原因而明示或暗示放弃,则不产生行政赔偿。
在拆违践中,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通常都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这类的文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
一些行政机关就此认为,若当事人未在自行拆除的期限内将其所认为的能够拆卸并带走的建筑材料妥善处置,即视为其放弃对这部分财产的权利。
比较高法在相关裁判中认为,对于当事人是否放弃建筑材料所有权的问题,及若当事人未予放弃,则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建设的过程中是否对建筑材料造成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问题,法院应予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7条规定,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当事人,其主张拆除后的建设残值,应当在强制拆除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
建设当事人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执法机关可以予以清理。
据此,在明律师认为,当事人一旦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书,要及时对涉案房屋的建筑材料价值自行确认,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声明,明确主张对建筑材料的财产权利。
其二,当事人在正常拆除的情况下可区分、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强制拆除行为灭失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客观上讲,对建筑的强制拆除必然导致部分建筑材料的毁损甚至灭失。对于其中难以与建筑主体框架结构分离,与建筑物融为一体,可分性不强的材料而言,论谁来拆除都会导致其受损。那么这部分损失是很难主张行政赔偿的。
而对于房屋内相对单独可分的装饰装修等建筑材料,如明明能够整块拆卸但却在强拆时暴力打砸至法使用,当事人是可以在充分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主张行政赔偿的。
要点:对强拆违建造成的室内物品损失,当事人须积极举证
比较高人民法院在(2022)比较高法行申2037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
行政赔偿案件中,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原告的损失确是存在,需人民法院酌定损失时,亦应当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客观事,有理有据、相对客观地酌定损失数额,绝对不能完全凭法官的主观感知任意地酌定损失数额……
故此,若当事人主张违建被拆除后的室内物品损失,一定要充分提供证据对损失的客观存在予以证明。
在(2022)比较高法行申4038号行政裁定书所述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其所拥有的一把价值500万元的顾景舟紫砂壶在强拆中灭失,同时主张其所栽培的珍惜植物被强制铲除。
但因其法举证证明相关财物在涉案房屋内等基础性事,故法院法依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定”支持其对这部分损失的主张。
故此,在明律师要再次郑重提示广大“违建”当事人,一旦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定要及时将室内的古董字画、珠宝玉石、贵花卉及宠物自行搬离。
对难以及时搬离的贵重财产要通过拍照、录视频等形式保留证据,并收集整理其购买发票、收据等价值凭证。
同时,切勿有将大额现金藏在床底下、花盆里等不符合“生活经验”的行为,否则一旦房屋遭强制拆除,这类现金损失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这一在拆违领域争议较大的问题,《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7条规定,查处建设过程中,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建设当事人清理建设内的物品;
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建设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
施查封的,将物品一并查封;施强制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物品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建设当事人,建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际情况妥善处置。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即使涉案房屋系违建,行政机关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施拆除,在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控制到比较低限度,而不得肆意扩大拆除范围和力度,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连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当事人若不幸遭遇了强制拆除,也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严格判断所遭受损失的范围和数额,有理有节地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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