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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解析抢建建房,能获得房屋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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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0 18:06: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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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击建房出现的原因也就是说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一)谋取更多补偿款的利益驱动。土地征收款低,尤其是是偏远农村地区,被征收方想获得更多的补偿款,想法设法的扩大征收面积来达到。
(二)盲从跟风的不良风气影响。在一个大环境中,被征方会互相观望、互相攀比:看见邻居家这样干,自己家也想这样干,反正大家都这样干,要是有不好后果,大家都受着。
()法律知识淡薄。一大部分的被征收方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对于自己所为行为的性质不很了解,内心感觉不正确,有点投机取巧,但还是抑制不住自己内心的金钱欲望,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二、突击建房相关的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

依据法律规定,突击建房不合法,行为人要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突建房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否则不给予补偿。同时规定建筑会被责令拆迁,符合一定条件,会被强制拆除。
(一)突击建房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比较长不得超过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前置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突击建房相关法律后果
违反法律规定,突击建房,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乡或镇人民施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施以下处理:1、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可以并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突击建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是不可取的。被征收方需要理性对待,不盲从、跟风。对于补偿款不满意,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要合法维权,拒绝非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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