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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常识为什么送出去的房子,明确的赠与协议,还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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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15:48: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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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也就是说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有一定的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有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的权利。换句话说,送的财产在没到对方手里之前是可以反悔的。
为什么我国法律要有这样的规定,这样不是违反了“诚守信”的原则么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由于赠与合同为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对价,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过于苛刻,有失公允。
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赠与财产已经转移给受赠人,那么赠与合同双方履行完毕,除一些特殊情况下(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不履行赠与合同附带义务等),赠与人是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的。

二、《物权法》中对于房产的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准儿媳在房子里面居住,只要没有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该房子所有权仍然是赠与人的。既然房子在法律层面还没有送出去,作为赠与人就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掉赠与协议。赠与协议撤销后,作为房主,可以要求准儿媳搬出。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搞懂了房产赠与的注意事项了,在房产赠与时应当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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