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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为什么送出去的房子,明确的赠与协议,还能要回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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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常识为什么送出去的房子,明确的赠与协议,还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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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5-11 15: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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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也就是说
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
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有一定的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有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的权利。换句话说,送的财产在没到对方手里之前是可以反悔的。
为什么我国法律要有这样的规定,这样不是违反了“诚守信”的原则么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由于赠与合同为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对价,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过于苛刻,有失公允。
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赠与财产已经转移给受赠人,那么赠与合同双方履行完毕,除一些特殊情况下(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不履行赠与合同附带义务等),赠与人是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的。
二、《物权法》中对于房产的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准儿媳在房子里面居住,只要没有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该房子所有权仍然是赠与人的。既然房子在法律层面还没有送出去,作为赠与人就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掉赠与协议。赠与协议撤销后,作为房主,可以要求准儿媳搬出。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搞懂了房产赠与的注意事项了,在房产赠与时应当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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