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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关于:城市、农村征收与协议搬迁的11组重磅对比,补偿一看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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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3 10:54:4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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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表总结归纳的内容,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拆迁人以下3点:也就是说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其一,在这3种情形中,对被拆迁人而言法律规定比较不确定的当属协议搬迁性质的“整村搬迁改造”这类项目。故此,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项目时首先要明确其究竟是否属于征收性质,是否由主导并负责,是否具有“不搬不行”的行政强制性。

准确辨识项目的法律性质是大家有效救济权利的首步,切忌拿着征收的法律法规去和搞村民自治搬迁的村长“掰扯”,那等于鸡同鸭讲、驴唇不对马嘴。

其二,警惕者“混同”的项目操作模式,善于把握其中的权利救济契机。在一些项目中,由于复杂的历史遗留原因,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盘根错节相互交织,程序混用、法律依据混淆的情形时有发生。

此时,被拆迁人要在明确自己拥有权利的房屋、土地性质的基础上捕捉其中契机,在补偿标准和推进程序两方面上朝着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比较大化的目标去“靠”,避免在“混沌”之中权益被不知不觉地减损。

其,对于先采取协议收购等一户一户签协议,后启动征收的“个别征收模式”,被拆迁人要能够从补偿安置条件本身是否公平、合理,是否令人满意出发进行灵活选择,切勿一根筋地将程序“走到底”,毕竟为签协议协商谈判往往意味着补偿安置条件尚存相当的空间,“走到底”的“1:1”有时未必是比较佳的结果。

总之,被拆迁人要具备灵活、辩证地看待上述表格中内容的能力,不要认为拆迁项目“不合法”就对其置之不理或者干脆拒绝签约搬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不合法项目都会一直推进到底,都会对被拆迁人的居住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明晰规定,摆清权责,积极协商,坚定救济权利,被拆迁人的权利定能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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