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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洞察:城中村拆迁,对于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面积补偿几百元一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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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5-14 15: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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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生活中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城中村改造是房屋拆迁的主要形式之一,对房屋进行拆迁要补偿被拆迁人,那么城中村拆迁,对于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面积补偿几百元一平是不是合理的在一些情况下,
房屋拆迁有一户一宅的补偿
的优势会越发的明显起来,经过市场检验也能够一往无前的发展下去。
一、城中村拆迁,对于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面积补偿几百元一平,合理吗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拆迁补偿应该由被拆迁人与征收部门协商确定,而超出部分只按几百元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单独、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建筑建房利的救济途径
(一)建筑在被行政主管机关定性之前,依法应受到保护
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就建筑而言,在被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为建筑之前,已经被建筑的所有权人际控制着,因则建筑的所有人享有着对该建筑的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任何部门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前,私自强制拆除,必然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有要求私自强拆行为人给予补偿。
(二)建筑的拆除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管是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还是违反法律体性规定,都属于行政。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拆迁补偿应该由被拆迁人与征收部门协商确定,而超出部分只按几百元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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