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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由乡级人民行政单位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因此,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仍需经过乡行政单位批准。
典型案例
某村村民戴某于1998年建房4间,至2022年该房已破旧不堪,戴某决定拆除旧房后重建。2022年8月,戴某在原房基地上再扩宽5米,建造新屋,但未超过原有宅基地的范围。同年10月,村委会告知戴某建房须经乡行政单位批准。戴某表示不理解,为何利用自家原有宅基地建房、
还需要经过批准,但出于谨慎,戴某向乡行政单位咨询并提出申请,乡行政单位土地管理所告知戴某村委会的说法是正确的,并批准戴某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以案释法】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外,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仅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宅基地,包括已建和未建房屋的宅基地,仅归各户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行政单位审批。在践中,通常情况下,乡行政单位往往会将原宅基地继续交由原房主盖房,这不意味着农民建房不用再报乡行政单位审批。因为乡(镇)村建设亦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出于此种考虑,乡行政单位也有可能将农民原宅基地部分交由他人使用。
本案中,尽管戴某在拆除的旧房上重建住房,超出部分也仅限于原有宅基地内,属于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但根据上述分析,戴某仍然需报乡行政单位批准之后,才能施建房行为。戴某在听取村委会的劝说后,及时向乡行政单位咨询并提出申请,表明他的确不懂有关规定,乡行政单位在审核后予以批准,肯定了戴某可以继续建房,使此事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行政单位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行政单位报城市、县人民行政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行政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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