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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看一看:拆迁方非法强拆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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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5 12:00:2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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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方非法强拆是否构成犯罪正是以这样一种标准严格要求,房屋拆违建的律师才有了今日的发展规模,才有了能够力压竞争对手的傲然之势。

是构成犯罪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或者本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均应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如构成犯罪应予以刑事立案。

作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业用房,不仅自身价值较高而且还承担着多重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根据《比较高检、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次以上的;

()纠集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或者本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均应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如构成犯罪应予以刑事立案。

作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业用房,不仅自身价值较高而且还承担着多重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根据《比较高检、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次以上的;

()纠集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拆迁是所允许的行为而且在拆迁的过程中工作的人员不能利用职权来强行拆除,如果不按条款走,那么必定就会构成犯罪,从而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受害方还可以要求给予自己相应的赔偿,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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