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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谈谈【强拆】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私自强拆你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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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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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5 17: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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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法律条文知道了法定拆迁主体应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拆迁行为也成为行政行为,但是现生活中却有很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拆迁主体,一般为镇、开发商、管委会、村委会等等,而这些拆迁主体是的,然而,这些拆迁主体知法犯法,通过一些手段私自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屋,面对这样的行为是相当气愤的,那么,对于这种行为,小编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私自强拆你的房屋。基于这个原因,可以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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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反馈会越来越好,也正是其能够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私自强拆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或者本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均应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如构成犯罪应予以刑事立案。
非法强拆不仅造成了“被征收人”财物的毁损,也给和执政为民的形象严重抹黑,有些在地区甚至全国都造成了恶劣影响。由此可见非法执行强拆者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强拆的组织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公务人员同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按其触犯的刑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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