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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分析:一进村就开拆的“突击拆迁”,农民只能被牵着鼻子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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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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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5 19: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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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谓“突击拆迁”并不是新鲜事,早已为相关规范性文件所明令禁止。更要紧的是,把
北京杨在明律师
分析透彻,让其社会功能发挥到极致才是我们当务之急要做的。
2022年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就指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紧急通知》中还提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施征地。
据此,这种一启动就搞“大动作”的拆行为并不符合政策的规定。且对于有明确程序性依据的征收拆迁而言,“”与“”几乎是相伴相生的。
其次,被拆迁村民须警惕以“”掩人耳目,模糊拆迁行为程序、性质的“暗度陈仓”做法。简单地讲,老百姓常遇到的拆迁就两种: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前者系由地方主导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的行为,需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和补偿标准操作;后者则是以村民自治为主要依据的“拆旧建新”,并不涉及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一般通过村民会议等民主议定程序启动,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也有较大灵活性。
而在很多情形下,拆迁方往往混用各种性质项目的程序,如某项目为“农村棚户区改造”,则并非征收性质的“棚户区改造”, 而仅仅是打着棚改义的协议搬迁。
在一些案件中,拆迁方所提供的文件、通知从内容上限接近于征收,行文中大量借鉴590号令的词、表述方式,但质上却根本法保障被拆迁村民的补偿权益和救济权利,仅仅是为了“含糊过去”。
显然,这种刻意模糊掉项目性质、所依据程序的做法很容易侵害被拆迁村民的救济权利,让被拆迁村民“监督门”进而只能被迫签下协议。
第,“促签+进场施工”,双管齐下制造签约搬迁气氛。促签的方式主要就是设置目繁多的奖励金,辅以“签一户拆一户”“设立围挡保障拆迁区域安全”等说辞的进场施工。
周边环境面貌在短时间内的“工地化”将给被拆迁村民制造显著的心理压力和生活不便,即使未采取的“五断”逼签行为也同样能够带来不容忽视的心理震慑。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面对上述“突击拆迁”意图浑水摸鱼、乱中获利的做法,被拆迁村民切忌盲目“跟风”签约房,而要谨慎评估自家的补偿安置情况,确有不能接受之处的,可及时做好以下几件事:
1 首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初步的咨询对涉案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及其补偿的公平、合理与否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确定方向;
2 对项目明显不合法,补偿安置明显偏低的,要及时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要求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发送律师沟通函等途径稳定局面,不在首时间因盲目签约而彻底丧失回旋的余地;
3 争取利用“村民自治”的参与权、监督权发动村民会议、申请听证,将对项目存在疑问的村民团结、组织起来,通过正当程序权利的行使明晰疑问的答案;
4 切提升对“促签+进场施工”行为的“免疫力”,不因此而轻易动摇、妥协。对施工甚至故意打砸破坏、“误拆”房屋的,要及时报警、取证,并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5 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有针对性地提起关于补偿安置的复议、诉讼程序,引导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推动,令拆迁方“突击拆迁”的算盘彻底难以打响。
对于拆迁之事,按程序办,按法律推,看上去慢,际上。这样的道理,对于拆迁双方而言都是同样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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