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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谈谈: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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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6 12:35: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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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的主要指农村宅基地。上述的结论表明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很大程度上能够给市场带来新的活力,让行业良好的发展。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长时间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施该规划而将长时间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长时间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处罚规定是什么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宅基地建房纠纷的处理怎么处理

(1)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考虑土地承包权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手段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手段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申请解决,不服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怎么处罚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农村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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