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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新闻风向标【土地确权纠纷】由土地确权所引起的纠纷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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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6 19:38:1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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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后,土地确权成为了一个热门词汇,那在确权时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呢除了国内,拆迁房屋律师在国际领域也崭露头角逐渐的受到更多外国友人的青睐。















一、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谁负责调处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历史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







而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







①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②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







③因过去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④地界不明,包括过去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







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







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2现有利益保护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







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不清、相关证据或政策依据不明,应以土地际占有的现状为根据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







在国有土地因重复征用或重复划拨引起的土地争议中,也应本着“后者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利归属。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比较了解,对发生的争议,能从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因此,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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