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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谈谈【宅基地分配】任何序俗都不能背离法律,谈谈宅基地分男不分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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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5-17 19: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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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日北京卫视《向前一步》节目就““拆迁时女儿是否能同等享受补偿政策”进行了播出,说句话这个节目我本以为他是在弘扬法治,诉说民生,然而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这样权威的一个节目,竟然有这么多权威人士是在驳斥拆迁户的法律诉求,而是要他认可所谓的公“序”“良”俗。同一时期
城管局有权强拆吗
的竞争对手们还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改进,所以做项目要抢在所有人之前。
这个公“序”“良”俗是“宅基地分男不分女”和《马坊镇中心区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一期、二期)宅基地认定办法》中的一条规定:“奖励期结束之日前,一宗宅基地上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均未审批过宅基地、不存在宅基地买卖情况,且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一个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年满22周岁),可另享受购买回迁面积19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的权利(一套115平方米和一套75平方米楼房)。”这项政策的言外之意是,儿子可以给,女儿没有份,在执行时也是如此,案件当事人刘先生因为家里的女儿没有受购买回迁面积190平方米的资格,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目前60万元的奖励将予以取消,女儿的安置资格当然也不会有。
这样的政策他首先就违反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与法律相悖、与宪法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是一个地方拆迁政策他竟然这样规定,儿子有安置,女儿没有安置,我不得不问:按这样的政策去拆迁,我们置法律于何地但是现情况就是这样。在我们每一个人心里:法律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高于区县政策,而际情况是恰恰相反,很多地方,凡是地方政策有特别规定的,法律在这个地方基本上都被架空,即使是《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都没有际作用,首都北京都有这样的政策,何况于地方
为了解决这个争议、为了传播“正”能量,北京卫视《向前一步》栏目做了现场调解和报道,大体是:媒体评论员、土地科长和一位大律师,个在媒体、法规等方面的专家对峙一个拆迁户刘先生,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政策、你跟他讲公平他跟你讲民情,总而言之你拆迁户说什么都不管用,你就得按照这个政策办,你不接受你就是影响了公共利益,你就是经济发展的累赘,没有人关心民生诉求、只有人关心服从政策。
个专家旁征博引、举一反说的头头是道,但仔细一琢磨其是格格不入。
首、关于大律师的“公序良俗”说。
作为法律专家,他的言论比较权威,所以我首先要分析他的观点,他发表言论是“具体到这个宅基地的分配,我们要参照公序良俗。如果了解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话,在几千年的传统生活习俗中,它就是这样……一直沿革下来的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给男方(分配宅基地),女方一般情况是外嫁,符合政策的话女方家庭也一定会有一块宅基地,这个方案是很人道、很合理的。”
我承认,这样的观点是有一定现基础,并非空穴来风,但是我想说明一下,儿子可以留在村里娶妻生子,女子也可以招女婿入赘,如果刘先生的女儿不想出嫁到外村,她就想留在父母身边,让她以后的另一半随她居住在父母身边,可不可以她有没有这个权利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她既然有这个权利那么为什么她没有权利和儿子一样有一个安身之所,她和爸爸妈妈共同的住所被拆迁了,如果她不外嫁,就没有居住的资格吗所以说公序良俗,首先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序、合理的俗,不能拿着封建残留的恶俗,来冒充良俗。我承认,的社会千百年来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也存在女儿大多数出嫁的事,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明白,女儿有权利留在本集体,妇女的权利和民间的“风俗”有冲突,要靠法律来保障,根深蒂固的恶俗,就要靠法律去强制改变,即使颠覆了的一些人的习惯和思维也是必然,法律可违,俗如果不合法,就要用法律去铲除这些旧俗。
第二、关于土地科科长妇女出出嫁说。
平谷区马坊镇土地科科长在节目中提出了“农村新批宅基地历来都是以男方为主要指标”的观点。他认为,“因为女方一般情况下结婚了,到男方(那边)去,女方已不在这儿生活了。所以说男方批了(宅基地),女方就不再批了。”
这个观点和大律师的观点差不多,毕竟一个是律师,一个是执法人员,说出的话都一个味道,我也承认女方多出嫁这个基本的事,但是我还是那句话,刘先生的女儿,她有权利不往外村嫁,有权利让她的另一半到本村生活,不能因为别人出嫁了就必须让她出嫁,作为执法机关的人,不能这样说。如果就这样执法,我觉的执法人员该下岗了,您执行的不是法,您这是公然在。
现在比较可怕的执法人员背离法律,因为个人背离法律也许只是影响几个人,但是执法机关背离法律影响将是成千上万的人。
第、关于媒体评论员的说法。
媒体评论员更是指出,“男女退休年龄有过一个有趣的争议,女
人早退休,很多人说不公平,但当时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偏重于重体力劳动,让女的先退休,导致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女人的寿命在北京要高于男人好几年。你说这是公平还是不公平”
媒体评论员风趣幽默,似乎是拿那女退休年龄不一样来说明,不给女儿安置资格是对的,是有道理的。这么一句话,估计把刘先生气得够呛,本人亦然,不过我还是想心平气和的说,这两者不是一个关系,没有可比性,如果您不懂,这叫风马牛不相及,如果您懂行,这叫偷换概念。再者一说,您这个时候拿法律说事了,刚才怎么把法律给抛弃了男女退休那是根据生理、社会等综合因素考虑确定,这是立法精神,法律有很多地方对妇女有特别保护,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怎么着您都不服吗您不服请您上全国人大评理去。由于生理等综合因素对女性特别保护没有问题,毕竟在现中女性是相对弱势,老人、儿童也要特殊保护,对弱势群体有法律的倾斜才是公平,如果以同样的强度和尺度去要求成年男子、妇女、儿童、老人,那才是不公平。另外我想补充一句,女性普遍寿命高于男性是退休年龄导致的吗您比较为专家在电视上说话可不能信口开河,专业问题,如果您不懂,请您闭嘴!
媒体评论员继续反驳刘先生称,“你光问你闺女,那你儿媳妇她们家咋没问他们闺女有没有(宅基地)这都是一个道理,村里绝不会把宅基地随便批给所有人,因为宅基地对于全村来讲都是稀有资源。”
我想说,儿媳妇如果以后不再她原来的村生活,自然不能要宅基地,儿媳妇如果没有把户口迁到刘先生的村里,而是和刘先生的儿子一起到儿媳妇的村里定居,他也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凭什么就不给她分,难道因为她是女性就权分宅基地吗
村里不会把宅基分给所有人没问题,达不到年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不能分,但是不能因为她是女性就权申请宅基地,村里不能随便分宅基地,但是不能说男性村民可以分,女性村民就不能分,如果村里坚持这种分男不分女的规矩,那这个规矩制定的才是真正的太“随便”。
一句话,任何政策不能违反法律精神,任何风俗也要符合法规,土政策盖过法律是天大的笑话,不符合的法律的旧俗的要依法破除。
《向前一步》以位知识经验武装到牙齿的专家对峙一位普通农民,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的调解,这样的调解从没开始就可以看到结局,刘先生除了愤然退出别选择。位专家宣扬的观点均是弃法从俗,弃的是良法,从的旧俗,这样的向前一步,宣扬的绝非正能量,一个法制调解节目,所有的专家顾问都背离了法律精神,相当于向前跨了一步但仍然尿在地板上,而且满世界宣扬,带来的是满满的负能量。
笔者备注:这篇文章发出去估计会得罪不少人,有媒体、有律师、有执法机关、还更多为推进这个项目的和工作人员,但是不发出会得罪我自己,我自己会看不上自己,所以我还是的发出去,有谁看的不顺眼、听得不顺耳的咱们就法庭见吧,到律师协会投诉、用媒体黑我都行,既然为这不平事执笔发声,自然敢为这不平事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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