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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关于【信访】原来这才是律师不建议信访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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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8 13:47:1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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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那个拆迁事项,你还记得吗我直接去上访了,上访部门直接让我回来,让当地解决相关问题,我都找了当地,但还是没有解决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逐步发展,征地拆迁项目开始在全国各地展开,由于征地拆迁项目施的过程复杂,涉及的利益较多,征收双方的矛盾开始逐渐增多,然而根据目前的信访信息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征地拆迁的政策没有公开;约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没有按照协议执行;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补偿款分配问题等等。今天小编就针对信访的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也就是说专门拆迁律师向著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大家首先应当明确究竟什么是信访为何在征地拆迁项目中经常会出现信访现象















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信访主要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目前,在社会,由于历史的遗留问题和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老百姓在自己权益受损时,会希望通过信访或者上访的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他们认为选择上访相对于寻求律师的帮助和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而言,经济成本要更低更省事。















那么,为什么小编并不推荐大家去信访呢







首,由于我国关于信访问题只出台了《信访条例》,在该条例中只是简单陈列概述性的条款,并没有具体细则帮助上访者解决问题,因而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上访者的权利。同时,当事人上访时,信访部门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进行转送,问题同样不能得到质解决。







第二,由于上访会给当地行政机关带来压力,因此当地机关会选择以堵访、截访的方式阻止当事人进行上访,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天两头选择约谈当事人、监控当事人的日常行程,给当事人造成恐慌和压力,危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第,如果当事人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并没有选择以诉讼或者复议的方式进行维权,可能会面临超过法律保护有效期而法维权的风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收到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处理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时,通常会载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如果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该时限并不会由于上访而延长,因此很多当事人在发现上访效时,可能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从而法再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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