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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说一说【补偿决定】做了补偿决定,就能拆房了,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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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8 14:59: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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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征地拆迁项目施的过程复杂,经常会出现征收双方就补偿问题法达成一致,征收项目停滞的过程,此时很多征收方就开始采取各式各样的方式来加征收进程,其中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就开始进行强拆,也属于征收方常采取的一种方式,今天小编就针对征收方的此种方式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这样说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介绍谢谢的作用不止一点,相反,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由上述的法条可知,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不能随意作出该决定。















首,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应当保持一致,都应当是市县级人民。







第二,征收双方在补偿方案中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并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主要表现为下列的几种情况:一是征收双方意见法达成一致,法签订协议;二是被征收方并没有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提出异议,但始终不签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主要包括类情况,一是查证所有人;二是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法比较终确定;是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只有在这两种情况都满足的条件下,才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并没有符合上述的条件,可作出的决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征收方可以选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其次,如果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则被征收方应当采取相关的措施才能阻止司法强拆的发生。被征收方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维权,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当被征收方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定要重视该决定,不能选择放任的态度,应当首先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如果被征收方不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对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能比较终导致房屋被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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