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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杭州萧山区拆迁安置“男女有别”?政策制定能无视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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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9 09:02: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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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友们“重男轻女”,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质疑,区住建局在回应中称该补偿安置政策符合当地2010年发布的114号文件精神,系主要基于农村批地建房资格原则的考虑。至于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研究。经过筛选和调研北京十大著名征拆律师事务所很可能会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那么,拆迁补偿安置面积“男女有别”的是非曲直究竟如何呢?区住建局的答复在事实和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男女有别”条款升级:“村规民约”变红头文件了

在明律师首先要提示各位注意一个细节:不同于一般的女性村民补偿安置权益纠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的这回事还真赖不到“村规民约”“村民自治”头上,而是被区住建局承认有“红头文件”作为依据。

以往的此类纠纷中,“男女有别”的补偿安置方案、政策多由“村民自治”程序拟定,征收方都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

而这一次,有关部门直接坦承确系其制定的补偿安置政策,整个区10多年来都是这样执行的,足可见问题的严重性绝不仅局限在个别村集体,而是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大量的存在。

那么在同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形下“男女有别”的补偿安置政策,究竟合不合法呢?区住建局说了得研究研究。但在在明律师看来,这问题着实没什么可研究的,而是一个尽人皆知的法律原则问题: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023年最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而萧山区补偿安置政策中暴露的问题恰恰属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面的问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的范畴,原则、标准只有4个字——男女平等。

那么试问,当地有关部门2010年在发布这份政策文件时有没有考虑到政策文件的合法性问题呢?为何时至今日才在友的监督和质疑下想起来要去“研究研究”呢?2010年照样已有《妇女权益保障法》,这又能否赖到“特定历史环境背景”上呢?

律师解析: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重男轻女”背后的流毒

值得注意的是,每日经济新闻在报道此事时回顾了2020年北京卫视《向前一步》节目中涉及的相似案情探讨。

在当年的节目中,某著名律师解释称:“具体到这个宅基地的分配,我们要参照公序良俗。如果了解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话,在几千年的传统生活习俗中,它就是这样……

一直沿革下来的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给男方(分配宅基地),女方一般情况是外嫁,符合政策的话女方家庭也一定会有一块宅基地,这个方案是很人道、很合理的。”

作为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逾15年,代理大量“外嫁女”及女性村民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在明律师,对上述冠冕堂皇的说辞从来都是嗤之以鼻的态度:

其一,“几千年的传统生活习俗”就意味着其合法、公平吗?显然不是。落后的,封建的,糟粕的那部分习俗,就得改,而不是被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甚至政府的红头文件搞成理直气壮的侵害女性村民合法权益。

其二,“女方一般情况是外嫁”,谁告诉你的?在这种语境下,女性村民的宅基地补偿安置权益只能跟随其“男人”去享有,因为政策都是分给男方的。

那么试问,女性村民能不能不结婚单身呢?能不能和某位城市、农村的无房男士结婚在外面打工并租房居住呢?谁告诉你的女性村民就一定得结婚,还一定会嫁给一个有房的男人呢?

显然,整个分析的脑回路均是建立在“大男子主义”的背景下,完全不顾“男女平等”这一基本的宪法原则的存在了。

在明律师必须郑重指出的是,如果说在过往的岁月里这种“男女有别”的补偿安置政策曾经普遍存在且并未引起太大的反对声浪,那么只能说明当时女性村民的法治意识尚未觉醒。

但今时不同于往日,越来越多的女性村民开始咨询、委托律师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这就证明所谓“一直沿革下来”的某些东西已经沿革不下去了!

女性村民作为独立的个体,拥有和男性村民一样的独立人格,她们不需要依附于任何男性就有权利得到本应属于她们的那一份补偿安置权益,这才是评判此类纠纷所应持有的严正态度。

而且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拆迁补偿安置时给予的安置房面积和“申请宅基地建房”是两件事,不宜被混为一谈。

拆迁安置房多已是集中上楼居住的楼房,而并非独门独院的宅基地院落,以农村宅基地资源稀缺不可能随意分配为由拒绝给女性村民同等待遇是完全说不通的。

拆迁时该不该给同等的补偿安置,和申请宅基地时能不能批得下来本质上是两个问题。以批不下来宅基地为由去论证补偿安置就不该给,显然犯了逻辑上的错误。何况,宅基地如果是男的能批,女的就不给批,那么同样涉嫌违法,无法成为补偿安置“男女有别”的论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中明确,登记过程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农村妇女的意愿,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也就是说,所谓的“宅基地批男不批女”等“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就是违背国家政策的,这一点根本不需要有关部门去“研究”,而是需要其老老实实依法去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女性被拆迁人的是,当发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出现“男女有别”条款时,一定不可听信村委会、乡镇街道的“风俗习惯”解释而轻易放弃权利,而是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指导女性村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提请乡镇街道对违法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等予以纠正。

对县级政府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明显违法的,可在起诉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时一并要求对这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行政诉讼法》第53条),尽量避免直接针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将权利救济引入到有利于女性村民的路径上来。

至于报道中的区住建局,还是想着尽早制定一份跟得上时代发展且符合法律原则的新的补偿安置政策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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