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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说一说:【补偿协议撤销】已经签好的补偿安置协议说撤销就撤销,被征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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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08:26: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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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补偿中,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至关重要。它的签订与否关乎着征收程序能不能顺利向后进行;它的内容则决定着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补偿、能不能顺利拿到补偿。从拆迁法律咨询律师的参考价值来看,也能给其他行业带来很多的启发。







那么,只要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就能高枕忧地等待补偿落了吗一则践案例让很多被征收人的担忧变成了现:即使征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签了字,即使时间已经过去了很多年,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还是可能落空!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被征收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受偿权利呢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解析。







征收办公室发出《公告》:撤销8年前和被征收人签订的193份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自媒体频道“南阳监督”微信的11月2日发文显示,相关征收办公室于2022年8月单方面发出公告,称:因部分被征收房屋证件不齐全,对不该补偿的部分补偿了,违反法律规定及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故8年前与拆迁户们签订的193份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效。







换句话说,当时在这193份补偿协议中与被征收人约定好了的补偿安置条件,被单方面宣布“不算数了”。







补偿协议能以这样的原因被撤销吗“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一定没有补偿资格吗







关于“证少证”能不能和“违建”划等号的问题,已经为大家解析过很多次,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概括成一句话:证少证是违建的表现形式之一,但证少证的不一定都是违建,不能一概而论不予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应不应该得到征收补偿,还需要结合每个案件自身情况具体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用通俗的话来说,以上规定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登记存在瑕疵的房屋不能直接等同于“建筑”,征收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其中一部分房屋虽然未经登记或缺证少证,仍旧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给予补偿。







又根据比较新发布的《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涉征收机关如果要变更、解除行议,应当对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相关被征收人可以结合具体案情,针对补偿协议的效力或履行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方没有提出进一步的证据,表明这193份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确属于不应给予补偿的情况,那么这些协议的效力不应该仅因为征收办公室的一份《公告》就被宣告效。







当然,要说明的是,以上仅是根据已知案情轮廓作出的初步解析,该案被征收人如果要制定具体的权利救济方案,还要结合更多具体案情,进一步与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细节沟通。







什么样的征收协议可能效被征收人对签订好的协议有异议能请求撤销吗







除了以上案例中提到的征收方单方面提出协议效的情况外,践中还有很多被征收人对已签字的征收协议存疑。那么都有哪些征收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效,或者被撤销呢















践中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1、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2、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协议涉及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4、签订协议的主体没有相应的签约资格,例如被征收人一方签字的不是房屋权利人,或者是未成年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5、拆迁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他人、集体或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6、其他依法应认定为效或者应予撤销的情形。







也就是说,践中确有一些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在际履行中法生效。被征收人在协议上签字前一定要万分谨慎,尽量不要签订效力可能存疑的协议,避免期待已久的补偿权益落空;如果有被征收人真的并非出于自愿签了字,可以尝试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撤销问题协议,重新为自己争取合理的补偿。







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是整个征收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被征收人一定不要出于对其重要性的误解,就直接“走过场”。如果协议被端撤销,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权益落,被征收人可以依法争取;如果协议真的存在问题,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结合谈判的形式,争取改变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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