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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聊一聊:【拆迁】拆房也没有补偿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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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18:30: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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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活动在当下来讲是非常常见的,而这样的拆迁行动即便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比较后也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为行为,不过后续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也会因为房屋本身就是建筑导致了法院对赔偿问题的观点不一,今天就结合案例和大家一起来谈谈这一类问题。在此之前,在明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的行情也在一度飙升,引起了广泛投资者的关注。















强拆只赔室内的物品损失







李先生住在山东省济南市,他在某村拥有一套房屋,而该房屋并没有办理建设的审批手续,也没有房屋的产权手续,房屋在拆违行动中被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而这样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并且确认,后来李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的赔偿。







一审的时候法院认为案件中房屋没有合法的建设审批文件,虽然行为是的,但涉案的房屋建设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所以说不在规定的补偿范围内,对其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房屋价值的损失请求没有予以支持。







但强制拆除行为已经造成了屋内的财产损失,而被告认为就其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究竟怎样的就是建筑呢







建筑指的是没有经过规划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建造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城乡规划法里面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建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该向城市行政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单位确定并且申请办理工程许可证。







该法案中还规定了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也应该向乡镇人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行政部门报告给城市、县人民行政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案情的分析:必须承担责任。







建筑物本身就是物的一种,所有权人仍然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有对建筑物的构筑材料和附属物享有所有权,很多建筑形成是有一定历史原因的,应该综合考虑建筑的历史使用的现状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其他因素,不应该一刀切的就认定是违章建筑,在一些案件中因为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导致了房屋内的物品损失,以至于所有权人不能收集到有效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具体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所有权人的损失没有任何的证据支持,如果说就因为这样驳回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那明显是不公平的。







所有权人因为房屋被拆除造成的损失很可能不容易确定,但所有权人并不能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就丧失了应该获得的合法补偿。此外对建筑本身的价值一分钱都不赔,也就等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为不需要付出代价,有权就会有责任,也需要承担责任,为了体现对征收和拆除行为的惩戒,并且有效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该给予适当的赔偿,所以说拆除建筑就可以一分钱不赔的观点是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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