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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组合拆迁”陷阱多,你做好应对准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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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11:49:2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导读:“组合(式)拆迁”,可谓是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兴起的一种新现象。所谓“组合”,也可以解读为“促拆”,即通过某一与征收拆迁存在本质区别的行为来与拆迁强行“捆绑、结合”,进而现以其促进拆迁推进的比较终目的。“抱着一个打一个”,一旦被征收人对拆迁的程序、补偿不满,征收方就会拿抱着这个说事儿,从而占据法律甚至是道德、舆论的制高点。那么,践中究竟都有哪些“组合拆迁”所编织的陷阱呢面对这些促拆妙计,被征收人又该如何避免被算计呢由此可见,2023年拆迁房补偿明细表有著强有力的发展脉搏,是行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源泉。

对此,在明拆迁律师指出,“促拆”的本质,质上是变相的逼迁方式,只不过是采取了更为迂回、柔和的形式而已,其质层面可能比断水断电、“株连式拆迁”等老套路更加值得警惕。具体到践中,比较常见到的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其一,以拆违促拆迁。在全国各地掀起新一轮拆除、整治、清理建设的浪潮后,以拆违促拆迁早已不是什么不可言说的秘密,而俨然成为了一些地方红头文件、通知上的明文内容。不可否认,践中一些拆迁区域客观上建筑与合法建筑并存,拆迁的同时势必要对其中的建筑加以一并处置。但必须明确的是,拆违和拆迁的程序、适用法律是迥然不同的,二者在处置层面上绝不可也“并存”,而应分而治之。

合法建筑的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地区的地方规章,同时严格按照、中纪委的发文精神执行,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建筑的处置,则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必须先认定后处置。据此,二者质上是完全单独的程序和法律性质。根据《条例》第24条的规定,只有完成了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后,才能决定其对其是否予以补偿,予以何种程度的补偿。二者在时间、逻辑上是先行后续的关系,而不是混同、促进的关系。

对此问题的结论就是,以拆违促拆迁的提法本身就是于法据的、不当的。如此开展拆迁工作,极易导致因违建认定、处置错误而损害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情形,是以牺牲公平、合法来换取拆迁效益的做法,完全不符合法治精神和行政行为目的的正当性。

其二,以拆危(旧)促拆迁。《条例》第8条规定,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下房屋征收决定。据此,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事上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种特殊形式,拆危与拆迁在逻辑上是后者包含前者的关系,不存在“组合”的问题。践中,一些地方频繁出现好好的楼房“被棚户”“被危房”的情形,群众意见很大。因为一旦征收项目被确认为“旧改”并加以落,就会直接导致被征收房屋所适用的补偿标准降低的结果,这是广大被征收人论如何也不愿看到的,更可能严重损害其合法补偿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危房的认定是有其严格的专业标准的,必须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加以认定,而不能指哪儿就是哪儿。棚户区则是一个非法律专业词,其定义在践中尚存在模糊之处,因而也给了征收方以较大的解释、挪空间。但论如何,这类旧城区改建项目都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在审批手续上都有“速通道”可走,将并非棚户、危房的建筑据此对待,从体和程序上都是难以承受严格的法律检验的。

其,以专项行动(环保)促拆迁。这是一种在近期迅速爆发的促拆方式,值得广大被征收人予以高度关注。所谓“专项行动”,多是以环保义开展的,譬如已持续近一年的针对农村养殖场的关闭、拆除行动,以及各种专项拆违、清退行动等。这类行动的特点是具有比较强的临时性,一旦启动就会依托红头文件而雷厉风行的推进,被征收人往往没有任何反应的时间。然而事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是非常多的,比较浅显的两个通用的道理是:环保治理行动未必要拆除、关闭,有条件的完全可以采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等其他措施;专项行动未必要拆房,有些是可以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方式予以解决的。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对于必须要拆除的那类,事上与拆迁是完全没关系的。故此,此类行动波及正常的征收领域,属非正常的状况。

其四,以谈话促拆迁。所谓“谈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门沟通、协商、做工作,而是针对特定的被征收人开展的有其他头的严肃谈话。本质上,这和株连式拆迁差不多,但却拥有了各种合法合规的外衣。要知道,当“谈话”这一原本很正常的事情也被单拎出来赋予特殊的意义时,这样的谈话对于被谈话者而言可就不那么好谈了。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此类谈话如果被用来解决拆迁问题,是完全不具有目的正当性的。

那么,面对零零总总的这么多“组合拆迁”陷阱,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又该怎么办呢在明拆迁律师提出以下两点供大家参考:

其一,要全力以赴将其促拆行为的影响解除。论是上述哪种促拆行为,都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你有来言我有去语,针对征收方发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关闭等通知,被征收人要首时间启动法律程序加以应对,力争通过充分的证据和事将其撤销。践中,许多这类处理决定都属于“一拍脑袋”作出的,难以经受严格的法律检验,甚至出现过被征收人刚一起诉就自动将其撤销的情形。鉴于此类处罚具有极的推进速度,往往就是几天到十几天的期限,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高度重视,切不可随意忽视维权期限,落得个回天乏术的下场。

其二,要努力利用征收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让“”重新回归到征收项目上来。维权中的“釜底抽薪”,就在于此。与其被带节奏,不如自己主动带节奏,主动权争取过来,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极为重要。

总之,“组合拆迁”的出现是为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懂法,不敏锐,就可能落入陷阱,比较终只能在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上签字。精准识别,有效应对,那么论怎么“组合”,拆迁依旧是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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