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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看一看:【补偿协议】没有拆迁公告、补偿方案,逼迫签署拆迁协议,要牢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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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4 17:11:5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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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你是否也遇到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该公告的不公告,签了协议不履行的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北京杨在明律师简介需要改变一些原有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造福于人们。







今天,小编结合自己多年的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为各位被拆迁人解读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四个条件!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以上条款,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满足四点:







1,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







第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2,法定职责范围







一般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还有可能来源于上级政策规定、先行政行为等。性质机关具有针对当事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







但不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职责。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会直接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际影响,也不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审查的范围。















依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首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超过法定履行的期限







(1)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未作专门规定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2)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如,《信息公开条例》中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比较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当申请人在人身财产正在遭受侵害或者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此种情境下,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当事人可以随时起诉以求救济。







4,行政机关不履职行为侵害或者将要侵害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我们只能就合法权益申请保护,非法利益不受保护。







(2)即便侵害还未发生,只要处于“将要”发生的紧迫状态下,行政机关就必须履行法定职责,体现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意味着行政履责不仅是事后救济,更着力于事前预防,将可能发生侵害的损失降到比较低。















律师提醒







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必须根据不同的申请事项适用并遵守不同的程序规定。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甄别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程序规定较为困难。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及时与专业征地拆迁律师进行沟通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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