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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解读乱占耕地建房一律限期拆除吗土地查处也得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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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6 12:29:1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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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讲“一律”的,大多不靠谱】现在,大家对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都比较关注,希望能从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依法行政重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事和法律。现中的情形是复杂的,那么在处置结论上也就谈不上什么“一律”。

譬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占地被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是“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由此可见,限期拆除未必是占地类违建的仅有处罚结果。从另一个角度上看,事分轻重,若经调查当事人的土地行为情节轻微,可依法不给予处理。(《自然资源处理办法》第26条第2项)

不过也必须承认,对于当事人而言,限期拆除和没收事上并太大区别,没收之后较为可能的处置方式仍然是拆除。

总之,高风违建万不可取,对新增用地行为零容忍,是现阶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待查处的态度。农民也好,投资者也罢,切勿往口上撞。

【土地查处能直接强制拆除吗】

答案当然是不能。土地查处再严格,也必须遵守《处理法》《自然资源处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未能限期拆除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查处的大致程序如下:

1立案,对正在施占地行为的,下达《责令停止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不少于2案件承办人员赴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开始前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根据案件的调查需要,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4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5现场勘测要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6案件承办人员提交调查报告;

7经审查行为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制作《处理告知书》;

8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9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没收、罚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救济权利且未履行决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催告,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普遍存在的“双违”(既用地,又不符合城乡规划)情形下,应先适用《土地管理法》对占地行为予以处罚。《城乡规划法》并不适用于此种情形。

也就是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括县级都权强制拆除占地类违建,而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才能依据裁定具体施拆除行为。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吉01行终297号《行政判决书》中对这一处罚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详尽的论述,值得农民朋友注意。

吉林法院判例: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应适用土地管理法而非城乡规划法处罚

在明拆迁补偿律师比较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尽管当事人有权在相应的复议、诉讼中审查土地查处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但对查处占地这回事而言,体的意义远远大于程序。如果体层面当事人的房屋、养殖场确,仅在程序上“挑毛病”是不能躲过严厉的处理的。对于老百姓而言,“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不要干”是真的,不存在任何需要个案分析的特例。心存侥幸,结果只能是自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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