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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解读【拆迁奖励金】遇到拆迁,面对变了味的“高拆迁奖励”,被征收人应当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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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7 12:03:0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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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本来是一种能调动百姓的积极性和行动力激励行为。而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为了加速拆迁进程,稳定社会矛盾而设立的拆迁奖励,也确在一定程度上现了其目的,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钉子户”的出现。但同时也需警惕,当奖励设置过高时,这已经脱离了法律规定范畴内,是存在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猫腻的。在某种程度上,农村房屋买卖后拆迁纠纷的发展已超越了很多的同行业务,但其从未停止脚步一直砥砺前行著。















奖励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的规定,不知从何时起给予高额的拆迁奖励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越来越常见。







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拆迁奖励是由征收方自己提供的,因此拿到就是赚到。但是,拆迁奖励并不是拆迁方额外赠送,它是从自己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只是被征收方利用了。从比较终结果来说,被征收拆迁人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维权基础。







同时,现在这种拆迁奖励慢慢地已经成为了征收方的利刀、被征收方的枷锁。被拆迁人面对越来越高的奖励费损失,在邻里们争先恐后的签约中,越发不能淡定。对于那些不明就里的拆迁户而言,他们不会仔细考虑拆迁补偿的标准是否真的合理,只觉得再拖也提高不了多少,反而是觉得不赶紧签约奖励就被别人拿走了,所以还是赶紧签字搬迁吧。







这际上就是想要在被征收方之中造成矛盾,从而拿被奖励的多数人来胁迫不想拿奖励的少数人签字。更重要的是这样就使被征收人忽视了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也使得拆迁方顺利忽悠掉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征地拆迁本质上就是一场博弈,由于许多被征收人维权意识差、法律意识浅薄,往往只能看到眼前的利益,忽视长远的利益,捡了芝麻而丢了西瓜。















征收补偿中,面对变了味的“高拆迁奖励”,被征收人应当怎么办







首先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征收补偿款是被征收人应得的合法利益,不论是否拿奖励,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是基础。不能因为见到高额的拆迁奖励就昏了头,不顾七二十一就签字搬迁,到比较后只会得不偿失。







坚持“先补偿,再搬迁”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先补偿,后搬迁”是基础,即使您想要拿拆迁补偿也应当警惕征收方是否做到了“先补偿,后搬迁”,不要为了拿奖励,而随随便便就交了钥匙,搬出房屋,比较后很有可能会拿不到应得的补偿。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的奖励本质际上还是你应该得到的补偿,并不是房屋价值外多补偿的部分。因此提醒大家,对于现如今越来越多的高额拆迁奖励一定要提高警惕,平心静气,不要为了所谓的高额“奖励”而丢失了自己应当的补偿款,丧失了争取合理合法补偿的维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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