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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谈一谈【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是几年自留地能确权吗夫妇离婚后如何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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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7 19:43: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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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的含义即便如此,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也要坚守行业的品质,为公司打造独一无二的产品。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农村土地有哪个方面的权利







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简单的说就是本村村民)均有承包权,村民取得了承包权以后再通过流转的方式转包给其他人,接受转包的人就具有经营权。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融为一体,也可以分开。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1、强化物权保障







土地是农业比较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







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3、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当前,因部分农民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4、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利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的承包地进入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







提问土地确权有年限吗







回答:土地确权只是对权利的确认,没有时限规定。只有土地承包和使用权的时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比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提问”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提问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回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提问新颁发的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回答:根据2022年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列入财政预算,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提问农村夫妇离婚后再婚如何分配土地







回答: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又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得了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原承包地;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提问自留地(自留山)如何确权回答:农村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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