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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关于:【土地承包】农村承包地权利在谁手中是否调整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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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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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8: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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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A村有一块闲置地,后被五户村民承包占用,种植小麦。2000年,该闲置地因被县开发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五户村民,提出闲置地的补偿款应分配,但却遭到村里其他村民的反对。2022年,村委会书面通知五户村民被征收承包的土地面积采用补划方式解决。当年5月份,村委会召开村民级别代表,部分老员会议,形成决定将A村的机动承包地调整补偿给五户村民。并获得了乡行政单位的同意。但五户使用了机动承包地时,遭到了其他村民的阻挠。为此,五户村民提起诉讼,要求村民其他村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比较后未得到法律支持。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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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调整承包地需报镇人民行政单位和县级人民行政单位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会议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行政单位和县级人民行政单位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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