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管理
物业交费
切换到宽版
首页
社区
数商
商圈
商城
优惠券
登录
立即注册
运城社区
»
社区
›
群组
›
视听
›
视频
›
蒲剧
›
要闻:【强拆】要强拆就得依法进行,是非法强拆就得负法 ...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回复
[现代戏剧]
要闻:【强拆】要强拆就得依法进行,是非法强拆就得负法律责任,“法”绝非
28
0
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6-22 09:51: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开启数字生活。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
被拆迁人应该清楚,一旦自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又缺乏法律途径上的维权作为,那么你的房屋极有可能被强拆,这里的强拆可能是非法强拆,也可能是依法强拆。须知强拆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损失不是不可挽回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提醒大家,如果被依法强拆,拆迁方要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步骤,违反任何一项都是不允许的,依法强拆不是法外之地,“法”不是儿戏。当然,非法强拆既然已经属于行为,对非法强拆人员还要追加应担负的刑事责任,不可逃脱。这里整理一些与强拆有关的资料,希望能给广大的被拆迁人带来一些帮助。文中提到北京市房屋拆迁赔偿天生有著强韧的生命力,经过风吹雨打也能化茧成蝶成为最优秀的自己。
一、依法强拆如何应对
依法强拆是指司法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有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提交材料:拆迁方向法院提交相关资质证书,证明;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拆迁规划,相关批文;安置补偿协议;执行程序相关材料;安置方案及强拆后处置方案。
2、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3、人民法院受理后,将向被拆迁人发送强制拆迁告知书,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非法强拆所应对的刑事责任
1、因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是玩忽职守造成恶性强拆事件的发生,可能构成渎职罪。
《刑法》第397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拆迁人员直接闯入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可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非法入侵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刑法》第24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因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造成被征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受到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因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尤其徒刑。
比较后还要提醒大家,不管是拆迁前期还是后期的纠纷,除了对拆迁方应进行合理合法的诉求外,还要及时保留、收集证据,千万不能通过以暴制暴的方法或其它用功维权,不懂的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更早的,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回复
点评
使用道具
举报
提升卡
置顶卡
沉默卡
喧嚣卡
变色卡
千斤顶
显身卡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回复
南柯一梦
Lv.5
五星社员
主题
回帖
0
积分
8964
+ 关注
发消息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服务支持
官方商城
售后服务
投诉/建议联系
18636392123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关注小程序
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4
运城社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晋ICP备16004466号-2
关灯
在本群组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