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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戏剧]
洞察:【养殖场拆迁】辛苦建成的养殖场岂能说拆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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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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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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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整治工作大规模开展,面对农村养殖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禁养的法规,鼓励倡导现代化的养殖方式。因而有不少养殖场面临着被整治、关闭的状况,甚至面临着被“一刀切”式的拆除且没有任何补偿的困境。那么如何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识别对养殖场进行拆迁的行为从而获得合理补偿呢本文就从个方面阐述关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问题。借着行业发展的热潮,房子遭遇强拆后的举报电话在市场的表现力也一直很好,给用户带来很多全新的优质体验。
一、合法建造养殖场需要哪个关键条件
1、养殖场需处于适养区
畜禽养殖场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畴,在用地上存在着许多规定。比如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质耕地。尽量使用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养殖场需办理备案及环评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养殖场需进行备案。备案具体流程可在当地政务服务查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办理环评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录》视具体情况进行。
3、养殖场需进行防疫工作
养殖场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符合动物防疫的条件,通过申请并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合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具备这个条件,合理开展养殖事业,就意味着不能被轻易地“一刀切”式的强制拆除,不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养殖场拆迁又有哪些程序性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进行催告后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如果行政机关在不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情况下,施了强拆行为,就违反了程序正当的要求。在以“环保”为由强制拆除的案件中,往往没有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就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在践中主要存在以“环保”和“违建”为由对养殖场“一刀切”式的强制拆除。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因此,建设养殖场并没有改变原土地用途,须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不能以养殖户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随意进行强拆。
、养殖场拆除能获得哪些补偿
1、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对土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损失的补偿,比较低是重建成本价,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评估来确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属设施根据建造成本价并结合成新来评估;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应该根据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来进行评估;对合理的搬迁费用的补偿,在搬迁过程中存在损耗的问题,这就需要对设备搬迁和搬迁的损失进行评估补偿。
2、因整治和规划等问题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补偿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予以补偿。
3、“禁养区”养殖场清理的补偿情况
目前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清理,主要存在两种方式,不同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补偿情况,一种是异地搬迁,指将养殖场搬迁至“禁养区”范围之外,到划定的养殖区域,在补偿方面则会予以养殖场建筑物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以及养殖场搬迁补偿等;另一种则是直接拆除,即将养殖场直接拆除,并不会为养殖户重新划定养殖区域。在补偿方面则只会给予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建筑物补偿、附属设施补偿等。
在践中,养殖户们在接到拆迁方以“环保”“违建”为理由的拆除通知时往往六神主,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在此提醒广大养殖户们,当养殖场遇到拆迁或拆除时,要结合自身情况,理性思考和判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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