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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外嫁女】2022年了,你还觉得村里分征地补偿款没“外嫁女”的吗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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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3 13:40:2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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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村嫁到另一个村的姑娘,常常会被称作“外嫁女”。对娘家来说,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女儿从此就成了别人家的人,家里的地和房就没了这个女儿的份儿;对夫家来说,嫁进来的媳妇儿在熬成婆之前都是个“外人”,土地家产都不能落到“外人”手里。在这样的传统观念的两相挤压下,很多农村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是多少为例,发展下去定会成为行业的标杆,起到引领市场的重要作用。







很多“外嫁女”朋友曾问律师,从法律角度到底是如何定义这个群体的权利的呢嫁人之后,她们的土地权利等村民权益,从何处现呢如果户口迁到了夫家村里,能在当村参与土地的股权收益等等的分配吗







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走进比较高院的一则裁判案例,并说说“外嫁女”的村民权利到底从何而来,又将归向何处。















案情概要







村民杨大娘在一个叫“地村”的村子出生长大,上个世纪80年代末嫁给了原张溪村(以下均以张溪村代称)的前夫大叔,两人共同生活了近十年。这十年间,“嫁夫随夫”的杨大娘将户口从娘家迁到了夫家张溪村。







两人离婚两年后,当时尚还年轻的杨大娘再婚嫁给了其他村的一位村民。但两人结婚后,杨大娘没有再迁户口,而是将户口留在了张溪村。此后的数年间,张溪村经过了成立经济社、改制成立经联社以及“撤村改居”等多次变动,村里的部分土地也因建设轻轨被征收了。







但是由于村里制定的相关章程规定“外地嫁入本村,户口已迁入,离异后与村外的其他人再婚的妇女及随其生活的子女,不予配置股权”、“首期已配发展股,后与丈夫离异(或丧偶),与非本经联社发展股股东再婚,本期收回配置股份”,杨大娘的村民(股东)身份就这样被否认了,且征地补偿款也没有分配给她。







杨大娘不服,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后续提起了行政复议。后经一、二审诉讼程序,本案比较后到了比较高院,进入了再审程序。















重点一: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夫家村的“外嫁女”算不算该村人







想要参与村里的利益分配,首先就要拥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就是咱们俗话说的“村民资格”。







从法律角度出发,村民资格的认定首先要以户籍为准,户籍落在该村,通常就应该享受该村的各项权利。除此之外,确定这个村民资格,还要遵循另外一个重要原则:生存、生活在该村,参与该村的生产活动,在当村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如果一位村民满足以上两个重要条件,那么不管这位村民是男是女,是外嫁还是入赘,是离异还是丧偶,都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一样的村民权利,有权参与村经联社股权分配,以及村里征地补偿款的利益分配。







在杨大娘这个案例中,如果离异再婚后的杨大娘没有离开张溪村,仍旧生活在该村、参与该村的生产劳动,与张溪村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杨大娘的村民资格不能仅仅因为“离异”、“再婚”等原因被简单否认。















重点二:村里讨论制定的章程,能直接剥夺村民的成员资格吗







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对于终日面朝土背朝天的普通村民老百姓来说,大家并不懂得太多法律方面的东西,因此有一部分村民朋友可能会觉得,比较大的就是每天管理村务的村委会,村里的什么事都是他们说了算。







也正因为这种观念的存在,一些村子像本案中的“张溪村”一样,制定出了直接剥夺部分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章程”或村规民约,规定部分村民不能参与征地补偿款等村集体利益的分配。







那么问题来了,村委会有这样的权利吗







小编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村委会确有权组织村集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范围内事项进行自主决定,但是,这个权利也是有限度的。村集体组织作出的决定必须满足一个大前提: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法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就是说,村里不能任意剥夺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不管是村委会自己决定的,还是全体成员共同决定的,只要违反这个前提,都不能成立,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如果有村民朋友认为村集体组织作出的相关决议存在问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村民就有权向基层举报,申请监督查处,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侵权决议。







例如杨大娘这个案子中,村集体组织制定的章程中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当地出台的《关于切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等的规定,用妇女的婚姻自由做限制,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妇女与他人平等享受村民权利的资格,侵害了杨大娘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章程条款就不能作数。















论如何,用妇女的婚姻状况做文章,剥夺她们与男子平等享有村民权利的资格,都是法律所不允许也不可容忍的。不管一个姑娘结婚与否、离异与否、再婚与否,她都是一个单独享有成员资格和个利的个体,不应该是依附于谁而存在。







只要户籍关系清楚,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了法律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不管这个姑娘的婚姻状况如何,她都应当基于自己个人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村民平等享有参与集体权益分配的权利。







不管是村集体建制改制的股权分配,还是征地时的补偿款分配,都应该有她一份。否则,村里作出的相关决议,很可能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假性规定,没有际的约束力。







如果有女性朋友在参与村集体权益分配时碰了壁,随时欢迎通过留言求助,获取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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