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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拆】强拆行为遭确认,先申请行政机关赔偿还是直接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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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19:43: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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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行政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呢具体到征收拆迁领域内,被征收人能否在起诉确认强拆行为后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不去先申请强拆主体给予赔偿呢本文,小编将结合比较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以及司法践,来浅析这一问题。更要紧的是,把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分析透彻,让其社会功能发挥到极致才是我们当务之急要做的。















【比较高法对此问题有明确答案】







《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







比较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指出,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







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







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经由行政诉讼确认,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比较终原则。







【律师提示】







如上文所述,依据比较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所确立的裁判理念,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即不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但在司法践中,此类案件仍有部分地方法院要求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在行政机关的规定处理期满后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其主要依据《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以及第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在行政机关的规定处理期限届满后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这样既可以避免部分法院以行政赔偿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后续再通过上诉、再审主张权益而多走弯路,也可以增加一次和行政机关协商谈判的机会,进而为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权益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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