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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览【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3种不同方式,“一书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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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8 12:23: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导读:《土地管理法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简化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作为了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明确提出要对现行“一书四方案”进行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两大部分。那么,这其中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究竟如何审查报批能否由省级以下的地方进行审批呢本文,小编将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为广大农民朋友初步解析这其中的调整和变化……不仅在数据方面表现良好,拆迁房律师在市场份额上也是逐步拓进,让更多的人受益。







种类一: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







“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施该规划而将长时间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人民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其中,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指定的城市,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权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批准。







在这一种类中,主要有两大限定条件:一是农用地转用要发生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二是要将长时间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在一些情形下,市、州一级人民就有权对这种农用地转用进行批准。







种类二: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







“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2款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施该规划而将长时间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人民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批准。有批准权限的人民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授权。







种类: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转用







“征求意见稿”第22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长时间基本农田的,由批准;不占用长时间基本农田的,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种农用地转用的审批,仅允许或者省一级进行,省级以下原则上是权施的。















综合以上3种不同规划情形下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要求,我们不难看到,农用地转用审批从整体上看有渐趋灵活适度的改革动向,以往仅有省级以上才有权施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全面的。







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22条所规定的步骤,完整的“单选用地”的农用地转用程序中,原有的“一书四方案”将被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申请两部分材料所取代。







所谓“一书四方案”,主要依据是现行《土地管理法施条例》和2022年发布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而“征求意见稿”拟确立的新的“单选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大致如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县(市)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县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审核同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能是市、省级或者,涉及土地征收申请的一并提出)







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市)人民组织施,并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自然资源部在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为解决地方反映强烈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对现行“一书四方案”进行了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







也就是说,若上述内容得以比较终施行,被征地农民在审查某一征收项目是否合法时,就不能继续看其有没有“一书四方案”这一审查重点了,要将审查的重点及时根据法规的修订作出调整。







小编比较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上述内容比较终能否施行,施行后是否会有进一步修改都还是一个未知数。但从目前农村征地领域的情况看,大量的2022年新启动项目均直接适用了上述内容中的部分做法,“征求意见内容”中的一部分或已经开始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大家要随时关注修法的动向,积极提出来自基层农民的宝贵意见,遇到新启动的征地项目的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争取有力应对新规出台前后“过渡期”的补偿安置问题。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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