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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征地拆迁】既要被拆迁人为公共利益做贡献,拆迁就至少保证其生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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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 17:21: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现行法律规定,现在施征收拆迁的仅有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拆项目的进行本身就是以损害百姓的所有物为重大基础的,百姓既然为公共利益作出了巨大贡献,那么在征拆事件中,征收补偿的给予上必须是公正之处才行,不损害广大被征拆人的利益,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协调与平衡。事上,在这一点上已经做得很好了,制定与出台了不少保障性、保护性的政策与法规,就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拆迁不仅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还要使其有所提高。以北京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为例,发展下去定会成为行业的标杆,起到引领市场的重要作用。







既要被拆迁人为公共利益做贡献,拆迁就至少保证其生活水平不降低。而拆迁影不影响生活水平,又与补偿密切相关。须知法律明确规定补偿问题上,征收方依法要遵守大原则,这对百姓来说也是一种保障。















一、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办公厅的一项紧急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拆迁方在撤除被拆迁方的房子时,需要先安置好被拆迁方,然后再予以撤除需要拆迁的房屋。即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共同意见时,拆迁方依法先履行拆迁时,也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相应的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子被先行撤除而安身之处。















二、“拆一还一”和“周边房屋市场价格”







拆迁为什么没有全国统一价,除了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比较重要的原因是补偿标准应当按当地市场价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市场价”还延伸到了“城中村”拆迁,城中村虽然是集体土地,但因为已经划入了城市规划区,应当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在很多地方,周围房屋价格已达到一平方米四千元,但是征收补偿仅仅给予每平方米八九百元,这肯定不是合理的补偿,地方经常狡辩自己是合理的,际上是参照十几年前的补偿价。







总之,在征收房屋之时,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发布当天的类似房屋补偿价值,如果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过低,根据该结果进行补偿也是不合理的,拆迁户也依法要求重新审核评估,维护自己的利益。















、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原则







关于征拆补偿方式的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也就是说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自由的选择补偿方式,或是要人民币,或是要房产。而征收方不得为只图自己方便就强制安排补偿形式,不得单向决定被征拆人要选择怎样的补偿方式,只提供一种选择方式,这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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