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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违建查处】当场指认违建,当天强行拆除,这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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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违建查处】当场指认违建,当天强行拆除,这样的违建查处程序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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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7-15 09: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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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省有所学校的校门被拆了,据报道是被当场认定成违建,当天就被施了强制拆除。与此同时,安置补偿法律规定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看一眼就能认定是不是违建,并且当天就“雷厉风行”地施了拆除,这样的违建认定和拆除程序合法吗“城管局长”有权力直接下令强制拆除“违建”吗
违建认定的权利主体是法律规定的,不是某个人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不同区域和类型的违建,查处的权利主体也不尽相同。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对“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建,由乡、镇人民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类的违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另外,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或未经批准、采取欺手段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类型的违建,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查处。
总的来说,有权力对建筑进行查处的应该是法律授权的主体,查处工作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做到有法可依,并不是某个人自己就能说了算数的。如果真的有人仅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人肉”认定建筑,那这显然是不符合法治、法治社会的要求的,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合法的违建查处程序有点复杂,起码要经过6个月时间
违建通常都存在破坏生态坏境、影响公共空间、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等问题,对于真真正正的违建,依法予以拆除处理当然是刻不容缓的。
但是在际生活中,有一部分被纳入调查认定范围的建筑建设并不一定真的是违建,而是存在一些争议。如果盲目拆除且不予补偿,就有可能会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必须谨慎对待。
出于包含以上考虑在内的种种原因,《处理法》、《行政强制法》中对违建的查处程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咱们将这个程序概括一下,大致流程就是这样的:
立案——调查认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组织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建——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施强制拆除。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听证权利、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房子不应该被作为违建拆除,也可以针对查处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被作出这些决定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哪怕查处程序进行的再,要强制执行起码也要等6个月的法定期限过去,这时如果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决定,又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强制执行程序才能进入下一步。
强制执行不等于“暴力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合法财产应当受到保护
有很多小伙伴曾经问到,假如我的房子被作为违建要强制拆除了,那我会提前知道什么时候拆吗我有权利要求他们必须在我在场的情况下拆除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理论上当事人是享有这部分权利的,各地方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中普遍有所体现。
以海南省亚市为例,当地出台的《建筑查处程序规定》中明确提出:
“强制拆除必须有两以上执法人员到场,并通知建筑当事人到达拆除现场……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到场……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时清理有关物品……”
也就是说,执法机关在对违建施强制执行前,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和清理屋内其他物品财产,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充分现。当然,如果当事人拒不到场、拒不清理,那么强制执行程序还是会正常进行下去,不会因为咱们不配合就停止。
另一方面,通知当事人清理相关物品和到场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其他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因为强制执行并不能等同于暴力执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保障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能够顺利现,而不是为了损害当事人的其他财产权利。
举个简单的例子,可能咱们农村里有些“大棚房”被认定成了违建,要进行拆除。虽然盖起来的大棚房是违建不能保留,但是大棚房的
建材
和大棚房里的一些物品是当事人花钱置办的合法财产,并且一些拆下来的建筑材料还能重复利用或者卖钱,这时候强制执行人员就应当尽量保护好当事人那些能够保留的建材,交还当事人。
小编比较后想为大家做个简单的小总结。查处违建是为了保障大家都能有一个公平、美好、有序的生活环境,不应该掺杂进非良性的私心。建筑建设是不是违建,应该经过法定程序依法确认,不能由某个人直接“指定”。如果依法确认了真的是违建,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查处;如果不是违建,任何人都不能滥用职权,挟私指定,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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