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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城市拆迁】(第590号令),这五个重要细节可以决定你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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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5 12:31:0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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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城市正处于大规模建设过程中,许多国有土地正面临着拆迁问题,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也层出不穷,许多人不了解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以致于在房屋拆迁补偿中处于被动地位,或采用”钉子户”的方式,使其具有发言权。了解征地过程,让我们了解自己,互相了解,提高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以下谢律师带你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的程序: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城中村改造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首,对征收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施主体是市、县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







注意: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在践中,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出现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是房屋征收中一个重要的程序。被征收人应当积极行使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二,组织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房屋征收补偿阶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补偿的构成:3+1模式







3=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







1=补贴+奖励







具体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此外,了解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程序:







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补偿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屋的价值,所以这一环节,拆迁户需要注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和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和确定,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注意: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产生;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阶段







在协议签订阶段,拆迁户应注意协议中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里面是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是否与谈判中一致,是否符合身利益。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果补偿协议不成,便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不能同时存在,即如果签订补偿协议,便没有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是在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首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搬迁阶段







注意: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取暖、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小编提醒: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强制拆迁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补偿决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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