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管理
物业交费
切换到宽版
首页
社区
数商
商圈
商城
优惠券
登录
立即注册
运城社区
»
社区
›
品牌运城
›
百科进阶
›
叙述:【限期拆除通知】棚户区改造中,收到限期拆除文件 ...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叙述:【限期拆除通知】棚户区改造中,收到限期拆除文件时怎么做你会选择拆
27
0
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7-17 11:32:4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开启数字生活。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
近几日,在上看到有许多地方都发布了棚户区改造的消息,这也意味着棚改的脚步并不会就此停止。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但是在棚改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比较常见的则是拆迁补偿偏低的问题,这让许多被拆迁人都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也因此打行政诉讼最厉害的律师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拥泵者为其加油助威,传播
品牌
的价值和功能。
而且在补偿未协商一致征收方又想速完成征收工作的情况下,断水、断电、阻断交通则成了常用的逼迁手段,有的征收方则会对被拆迁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对于限期拆除这份文件,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收到这个文件时,多数被拆迁人都会惶恐不安。那么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收到这样一份文件时被拆迁人应该要怎么做呢
01、首先要知道,施限期拆除行为,该建筑必须是建筑。
也就是说,只有在调查之后,
房屋
被认定成建筑的,相关部门才能作出这样一份文件。换言之,如果你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是经过了审批且有各种证的,那么就没有被强制拆除的理由。
而且即便是所谓的建筑,在拆除程序上也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另外,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还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只有经过催告之后,若被征收人还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那么相关部门才能作出强制执行。
02、其次,被征收人要查看作出的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或是通知书的合法主体是当地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不过,除了以上两种主体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该通知或是决定。
但如果是村委会或是居委会作出此文件,那么这份文件就是的。
03、比较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征地拆迁中,常常有被征收人存在一个误区,总会认为:反正我的房子已被认定成了建筑,我再怎么折也阻拦不住他们的强拆行为…拆了再说,拆了我还是可以维权的…
在前面我们已经说了,拆除建筑之前,相关部门需要告知被征收人相关的权力义务,如果在拆除之前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给被征收人造成室内物品、建筑原材料的损失,那么必须就要依法赔偿。不过这里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虽然被强拆之后,是还可以维权,但是相对于来说维权的难度会大大的增加,这并不利于被征收人。
况且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也并不一定就是合法的,不能仅凭一张纸就可以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建筑。因此,被征收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法律措施提前维权,以免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不及时维权,那就只有两种结果,要么等着被行政机关强拆,要么等着被司法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所以,只要被征收人针对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申请了复议或是提起了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直接拆除房屋了,且司法强拆也会被扼杀在摇篮里。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提升卡
置顶卡
沉默卡
喧嚣卡
变色卡
千斤顶
显身卡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南柯一梦
Lv.5
五星社员
主题
回帖
0
积分
8964
+ 关注
发消息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服务支持
官方商城
售后服务
投诉/建议联系
18636392123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关注小程序
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4
运城社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晋ICP备16004466号-2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