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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访谈【城市拆迁】广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法规拟修订,4大变化值得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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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2 10:20: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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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广州市人民消息,根据近年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新情况、新变化,广州市住建局于2022年5月8日起就《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集公众的意见,征集意见截止至5月17日。那么,此次对《施办法》的修订将可能牵涉哪些与被征收人补偿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呢本文,小编结合媒体的相关报道为大家梳理其中的4大看点。这要归功于被拆迁房屋怎么补偿的价值属性比较大,较容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















【看点一:非住宅房屋奖励金标准设定“15%”上限】







“征求公众意见稿”第21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以往在一些地区,征收奖励金的设定主要靠地方甚至某一项目征收方的自主设定,甚至出现了个别项目的奖励金总额超过50万元甚至破百万的情况。







疑,奖励金数额的设定将会直接影响被征收人是否选择依法救济权利、暂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奖励金显然与“奖励”的立法初衷不符,容易招致“羊毛出在羊身上”的质疑。







而广州市此前就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其设定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此次修订又拟对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奖励金标准予以明确,将有助于奖励金政策“回归本位”,避免因奖励而制造出新的矛盾争议点。







【看点二:可以提供不同用途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征求公众意见稿”第29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市、区人民可以提供不同用途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在以往的征收践中,许多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会主张为其置换相同用途的门面房、商铺或者厂房进行安置。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这两种补偿方式之一,但并未赋予被征收人选择相同用途房屋进行置换的权利。此类矛盾纠纷在诉补偿决定案件中时有发生。







小编认为,这一新规的意义在于明确被征收人有就产权调换房屋用途这一问题与征收方进行协商的权利。至于能否在被征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征收商铺、厂房而置换住宅”,则并未完全明确。







考虑到利用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对产权调换房屋结构、所处楼层和是否具备经营条件等的现需要,我们建议比较终修订时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避免由新规而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看点:提高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标准】







“征求公众意见稿”第3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搬迁费标准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5000元。







现行的《施办法》中所规定的住宅搬迁费标准为每户不低于2000元。对这一补偿费用下限的提升疑将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看点四:对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给予补偿的“时间节点”延后至2022年底】







“征求公众意见稿”第34条规定,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不属于这一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补偿:(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际使用性质进行补偿。(二)1967年1月1日后至202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据此,新规拟将原有的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这一时间节点延后至《城乡规划法》施行后的2022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建设的经认定不属于违建的证房屋,均可获得“不超过60%”的适当补偿。







这一规定显然更有利于保障因历史遗留原因而导致房屋证的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符合“尊重历史,照顾现”的处置证房屋补偿问题原则。







此外,新规拟明确若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履行签约、房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将彻底否定“签了协议就能直接强拆房屋”的错误认识。







小编比较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广州市《施办法》的修订内容对征收拆迁领域具有参考、借鉴的意义,对补偿安置细节问题的关注也正是质性化解补偿安置争议之关键。当然,具体个案中遇到的问题,还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加以应对,以避免片面、偏颇理解法规规章所造成的时间与利益损失。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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