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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拆迁补偿继承】房屋征收正在进行,亲人突然去世,征地补偿款还能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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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12:58:4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律师您好,我们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了,在征地拆迁项目开展的过程中,我家里的老人去世了,现在征收方说老人去世就没有补偿款了,这是真的吗”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各地开始如火如荼的开展征地拆迁项目,然而由于征地拆迁项目经历的时间比较长,从征收方确定进行征收到比较终补偿款的发放都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在践中偶尔会出现向上述当事人相同的情况,此时就真的没有补偿款了吗今天小编就针对这样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析。与此同时,律师拆迁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首先需要确定征地拆迁项目施的时间是否在被征收人去世之前,如果被征收人在项目开始施后死亡的,则具有相应的补偿款。但是如果在项目施之前,相关人员就去世的,则没有补偿款。















其次,如果去世的被征收人具有补偿款,其补偿款的继承应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继承顺序,首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首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首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如果确定辞世的当事人可以获得补偿,也确定了继承人,那么该继承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呢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征收方征收土地的,需要给予被征收方相应的征收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助费。但是继承人并不是能够获得上述的所有补偿款,根据《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的规定可知,土地补偿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属于被征收方的私人财产,其在征收过程中属于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所有。而对于安置补助费而言,其处理需要先行判定被征收人的死亡是否在统计在册人口之后,若在册人口中有被征收人,即便其后续死亡了,其依旧有安置补助费,该部分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文章开头中的当事人,其亲属在征收项目开始之后去世的,则是拥有补偿款,其补偿款的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进行确定,同时继承人获得的补偿款的类型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确定,征收方认定当事人去世的亲属没有补偿款的行为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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