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说说:【棚户区改造】盼改的没规划,被改的不情愿!践中,有的“棚户区改造

2051 0
发表于 2024-7-28 18:21:4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开启数字生活。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qq_login wechat_login

×

棚户区改造究竟是一项什么样的工程事上,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则说过“棚改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这项工作对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补上发展短板、扩大有效需求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一举多得’。棚改要更好体现住房居住属性,要切把这件好事办好。”正是以这样一种标准严格要求,厂房被强拆国家有赔偿吗才有了今日的发展规模,才有了能够力压竞争对手的傲然之势。







今年将是棚户区改造的收官之年,但棚户区改造的惠真的已经落到处了吗今天就简单的跟大家探讨一番!















盼棚改的没计划,被棚改的不愿意!







有这样一部分住在城市郊区的居民,他们有的是挨着机场天天忍受着噪音,有的是紧邻污染工业遭受着身心摧残,本身就恶劣的环境,加之常年得不到修缮的老旧危房,居住条件不敢恭维。对这些人来说,他们十分盼望能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借此来改善自己的生活。







但左盼右盼,每每看到新一期的棚改单,却发现依旧没有自己。







十几年的棚改政策在落中,渐渐变了味。对于正在经历或者即将经历棚改的被拆迁人来说,他们特别担心自己并不“老旧”的房屋,被划入棚改中棚改区的范围。因为地方经常将处于交通便利、或是城市未来规划的重点区域,一旦划入棚改,自己就不得不接受“毫道理”的低补偿。如果要牺牲自己和家人的利益,来为和项目做让步,你愿意吗







哪些房屋才是棚改真正的对象







在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落中,有少部分地方“挂羊头卖狗肉”,将利民的政策变成了欺民的手段。事上棚户区改造范围划定是有严格标准和程序的,为了照顾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这里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举例,给大家参考!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般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开展,其补偿方式的设定也应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可由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之间选择。论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置换,都要不低于房屋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受到文物古迹保护、区域地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有些棚改项目法现“原地回迁”。







各地的政策有所区别,例如根据北京的政策,细化完善征收补偿政策和标准,鼓励货币化安置,规范征收补助和奖励。







(四)应该由拆迁户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可以鼓励货币化安置,但不能要求拆迁户必须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即使法现“原地回迁”,也应当提供就近地段或其他地区的安置房,并依法支付搬迁安置费用。















提示您:







在践中,往往房屋拆迁征收时由于棚户区房屋的价值可能比较低,比较终拆迁补偿费的数额也可能会被拉低。







所以,首先应该确定一下,自家被划为拆迁范围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内的房屋。再看看拆迁程序是否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有时候,会出现拆迁方以棚户房为由,随便拆除房屋的行为。在被通知自家房屋所在区域,即将被棚户区改造的情况下,应该提前拍摄房屋内外的照片,留存被拆前的证据。当房屋被拆除或者强拆时,要拍摄拆迁时的现场场景照片和视频,保存所有证据原件(照片和视频)。如果是强拆,必要时可以打报案,同时录音,作为被强拆的证据。







如果您的房屋遭到非法强拆,请在6个月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注: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264685

回复

avatar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qq_login wechat_login

本版积分规则

服务支持

官方商城 售后服务
投诉/建议联系

18636392123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 ewm_b关注小程序
  • ewm_a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4 运城社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晋ICP备16004466号-2
关灯 在本版发帖
ewm_a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