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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城中村改造中房屋遭强拆,5年后拆迁户获得四百万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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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9 17:49: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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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从73万到366万以上,行政赔偿数额飙升】鉴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北京杨在明律师简介需要改变一些原有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造福于人们。

总的来说,这是一场旷日持久但结果尚佳的强拆后行政赔偿诉讼。

当事人原为云南省昆明市某区某村村民,并享有140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后,当事人所在村组被纳入城市规划区。

2022年,因部分历史原因,昆明市人民在未对涉案集体土地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径行向当事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22年3月,昆明市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及其关联的安置补偿方案。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当事人一直未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22年5月,因当事人一直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昆明市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当事人对该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经律师指导,依法向昆明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昆明市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5月2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从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之日起计算,已经过去4年时间,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已经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但是当事人所面临的拆迁补偿或赔偿问题相关工作已经进行了一半,此时除了坚持走下去,并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

2022年8月,当事人以上述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的判决为依据,向赔偿义务机关即区城市更新改造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在收到申请后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以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所做分户评估报告为依据,赔偿当事人损失共计732153元。

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6层楼房仅赔偿这么一点儿,即使该赔偿决定上写明“决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向当事人进行赔偿,当事人和律师都表示出不予认同的观点,毕竟写了就一定是真的吗其后,当事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聂荣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向昆明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昆明市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案一审判决,决定依据涉案征收项目中的安置补偿方案,确定对当事人进行赔偿的标准,并比较终判决赔偿原告损失893130元。

在接到一审判决之后,聂荣律师经分析后认为:对当事人的赔偿数额虽有所提升,但一审人民法院仍未充分考虑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早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这一事,当事人以此获得的赔偿数额仍然法保障其在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等问题。

因此,聂荣律师指导当事人获得了涉案房屋周边回迁地块建盖楼盘备案价的信息,并在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一并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

2022年11月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并判令区城市更新改造局赔偿当事人因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共计3669212元,以及自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之日起至际给付之日的过渡费及利息损失。

也就是说,当事人比较终的赔偿金额或将超过400万元人民币!至此,案件算是取得了一个较为圆满的结果。

【案件要点: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须考虑“城”的因素,不是空话!】

聂荣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案件要点主要有:

首个要点并非法律,而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配合对于案件的办理极其重要。一般来说,征地拆迁类案件的服务期限应为两年,但本案从2022年5月16日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之日起到2022年11月4日,前后持续了5年多的时间。

过于漫长的办案期限,将可能使得律师不断的评估和考量案件办理的必要性与可行之路,也可能会使当事人对律师以及案件办理的信心产生动摇。可以说,在本案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若没有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绝对信任,就绝不会取得这样的结果。

第二,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是一句空话。

在际操作中,很多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农村房屋,即使早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其比较后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也是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而非周边市场价。

事上,被征收人想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获得补偿或者赔偿,仅需证明两项内容:一,其所在地块在征收或者安置补偿之前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二,有可参照的周边市场价。

本案中,律师在二审中提交的相邻地块回迁安置楼盘备案价格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法院在理由部分明确指出,上诉人提交了这一证据,“被告虽不认可该价格,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周边回迁安置楼盘出售价格及其他因素,比较终确定对涉案房屋4层以下部分按房地一体14000元每平米的标准予以赔偿。这一下就让涉案房屋的赔偿数额在原补偿方案的基础上得以大幅提升。

第,征收项目中已生效的安置补偿方案或者评估报告,是确定对被征收人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仅有依据。

其,论是安置补偿方案还是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都必须符合法律对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并未采纳征收过程中形成的安置补偿方案和评估报告作为确认对当事人进行行政赔偿的依据,原因就在于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已经严重违反公平原则,也不能保证被征收人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聂荣律师团队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从房屋遭强拆到补偿(赔偿)利益的比较终落袋,看似直截了当的“确认强拆行为+申请行政赔偿”之路却是充满了常人难以想象和预料的荆棘与困难,其中所涉的专业法律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对你所委托的律师抱持十足的信任与信心,获取满意的行政赔偿绝不会仅仅发生在别人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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