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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要【建筑】“厂房”被认定成违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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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1 17:20: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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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房被征收方在遇到厂房被认定为“违建”时,应当首先判定“违建”认定主体是否适格。“违建”的认定主体主要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只有上述的四个部门才能够对厂房是否“违建”进行认定,在践中经常会出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局等对厂房被征收方进行查处,这些部门是不具备对“违建”的查处资格的。所以,我们应该了解拆迁房屋补偿律师事务所带来的很多好处,吸收归纳总结,并加以利用。















其次,应当查看“违建”的认定是否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在认定“违建”之前,适格主体应当针对厂房的地点、面积、建造时间、用途、所有权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同时向厂房被征收人进行告知,并送达《认定决定告知书》,告知书中应当载明“违建”的调查结果、法律依据、当事人如果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







同时,征收方在认定“违建”时,通常并不会携带相关的文件,而是口头通知厂房被征收方。大家必须明确厂房被认定为“违建”并不能只凭征收方的口头认定,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我国法律认定“违建”的通常从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方面进行认定,即房屋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些证件,是否超过这些证件的许可范围进行建设。















厂房被征收方可以根据上述的内容先行判定是否真的是“违建”,同时对于若某些厂房缺乏证件,也可以查看是由于何种原因缺乏,是由于历史因素,还是地方政策导致。就比如说,如果厂房的证件缺失是由于当地招商引资政策的缘由导致的,则不能再征地拆迁过程中随意地认定为“违建”。如果是由于历史因素,该厂房的建设于《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建造,则不能由于房屋缺失证件,认定其为建筑。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厂房,如果于《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建造,则不能由于其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认定其“违建”。















征收方为了加征收进程、节省征收成本,通常以“违建”为借口进行免费或低价征收,被征收方在此时切记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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