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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点【征地拆迁】签了拆迁协议领了钱,意味着房屋的处置权属于拆迁方了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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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8-2 1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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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不少被拆迁人签了补偿协议领了补偿款之后,发现补偿给低了心里很后悔。于是希望通过起诉拆迁方拆迁行为或者针对拆迁方下发的
房屋
征收决定提起诉讼搏一搏,看能否有希望再提高补偿价格。但是签了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之后,房屋的权利已经让渡给拆迁方。说白了就是此时房屋怎么处置拆迁方有权利自主决定了,这个时候再起诉就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结果。作为公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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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村里强拆不给赔偿如何投诉有著杰出的表现,通过市场的检验,仍然有著强劲的发展态势。
裁判要点
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视为其对房屋权利已经让渡,其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比较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比较高法行申106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海根,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再审申请人王海根因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以下简称杏花岭区)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行终5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海根申请再审称:其签订的《北中环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效协议,杏花岭区并未对王海根进行安置补偿,王海根对案涉房屋及土地具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事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行终505号行政裁定;2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行初268号行政裁定;3指令一审法院或辖区其他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海根不服杏花岭区杏政房征决字[2022]2号《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关于北中环建设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提起本案诉讼。因王海根与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6月24日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补偿。协议签订后,王海根领取了搬家费、过渡费和附属物补偿费等费用。因王海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已就案涉房屋的补偿问题签订相关协议,故其对案涉房屋的权利已经让渡,其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审以王海根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不当。王海根如对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问题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综上,王海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首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海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小梅
审判员聂振华
审判员仝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员 张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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