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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企业拆迁】“环保整治”一声令下,镇强行关停企业不予补偿,这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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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 14:33:0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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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不断进行环境整治,对一些排污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都被要求暂停整顿或停止生产、经营。但也有一些环保整治并非真的为了“环保”,而是要达到拆迁的目的。还有环保整治,不按照法律规定来查,随意“一刀切”,使得企业苦不堪言 。通过北京市在明律师所的现状可以看出市场前景比较广阔,有利于我们进行参考和投资。







一、具体案例







河北省保定市郊区农村的王某于2022年租赁村里的荒地自建了养猪场,建筑面积3000平米,有营业执照、卫生防疫证、环保手续等,2022年10月份,镇以环保不达标为由强行关停且不予补偿。















二、法律分析







首先,是没有权利的,环保关停执法主体是环保局。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镇权做出处罚的决定。







其次,依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七条、有环评手续关闭企业要给予合理补偿。







比较后,关停就要依法给予补偿。关于补偿,目前环保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但《畜牧污染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一般环保关停的企业要考虑企业的历史缘由、经营行为合法性等等。如企业被规划为自保区的情况,要考虑到企业经营行为是在自保区之前还是之后发生,若自保区规划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之后,环保关停也应该给予合理且合法补偿。







其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且各地也不相同,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综上所述, 遇到关停正当理由而不予补偿的情况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维权建议







1、审查施关停主体合法性,申请信息公开。







2、在符合环保条件的情况下,有环评手续又以环保义关停的,调查关停施补偿方案且若关停要给予合理补偿。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所有文件信息公开,若不公开提起诉讼程序维权。







四、法律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 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所以如果企业不处于禁养区范围且环保也达标,那么就不能随便予以关停。















3、依《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依法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4、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是有关土地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至于厂房补偿、机器设备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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