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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征地补偿】多年前的征地项目继续进行,补偿标准没有变真的合理吗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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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8-4 08: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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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多年前就说要征地,公告也下了,评估也做了,可迟迟就是没有动静。时隔多年按照之前的文件重新征地,补偿的标准却没有任何改变。对老百姓而言,明知补偿不合理但却不知如何应对。通过本文,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经过筛选和调研在明拆迁律师很可能会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征地项目是存在很多“有效期”的:
【征地批文】
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践当中,征收部门拿着多年前的征地批文继续征地的,老百姓首先就要注意这个批文是否过期,如果连手中的审批文件都失效了,就意味着征地行为没有了法律依据,征地行为便合法性可言。
当然,很多老百姓会问:如果人家不给我们看这个文件怎么办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施情况。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项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县级人民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房屋
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以上法律明确规定了,有关征收土地的批准等情况,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畴,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予以公开。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将文件进行公布,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
【估价报告】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际用途以及区位、物、权益状况。
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被征收房屋在多年前进行了估价,只能说明此房屋在估价时的价格,多年后重新进行征收,当初的估价报告也已经失效,况且房屋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经过长时间变化,使得房屋的产生变化是常见的情形,如果需要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就应当重新进行估价,来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比较后,小编提醒大家,遇到历时已久的征收项目再次启动的情况,一定要详细了解该项目的信息,征收当中存在的疑问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得专业的帮助,合理合法地进行维权。不要盲目采取行动,以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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